“这是一起十分严重的责任事故。”这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也是国务院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组长杨栋梁所说的话,也是官方对此次爆炸事故所做出的最新、最权威的结论。
果如此前媒体所广泛质疑的,发生在青岛的这起造成“55人遇难、9人失踪、136人受伤”惨烈后果的爆炸事故,并非天灾,而是人祸。相关调查显示,本次爆炸事故的背后,存在着诸多严重问题——“输油管道与城市排水管网规划布置不合理;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输油管道疏于管理,造成原油泄漏;泄漏后的应急处置不当,未按规定采取设置警戒区、封闭道路、通知疏散人员等预防性措施。”
这些过错,一桩状,无不令人触目惊心。若是仔细分析,这些过错,有的属于中石化公司,有的属于当地政府,有的则是两者“共同”所有。但相同的是,所有这些过错,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都轻易地忽视了,倘若他们能够有些许的责任心,如此惨烈的爆炸还会这样发生么?
惩前毖后,方能更好地治病救人。既然已找到事故原因,也给事故定了性,那么,接下来的事,除了赔偿所有受害者的损失,修缮已损坏的各种设施,恢复当地的正常生活秩序,更要严肃追责,一定要让那些麻木不仁的人付出代价!
参照此前曾发生过的上海市“11·15”大火事故、“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理,笔者以为,对于此类重大责任事故,相关问责,一定要清晰、明确,做到不枉不纵。具体而言,除了对中石化公司相关责任责任人追责,也应对当地政府相关责任人问责。在责任分类上,除了相关的党纪责任,给予党纪处分,更要依据刑法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也要依据《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官员的行政责任。同时,环境主管部门也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追究此次爆炸所导致的污染事故的责任!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