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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歌手吴虹飞的言论当真是犯罪?

(2013-07-26 16:11:19)
标签:

刑责

被害人

地点

只是

现实

分类: 评论

    “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建委……”7月21日,冀中星在机场引爆炸弹后的一天,女歌手吴虹飞发了这么一条微博。今天记者获悉,吴虹飞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法制晚报)

    在网络这样的公共平台上,发表不当言论,当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像吴虹飞这样一个在网络上有超过12万粉丝,且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人物,更该谨言慎行。不过,就事论事,仅仅根据其所谓的“炸……”之言论,就认定其涉嫌犯罪,似乎更值得商榷。

    在刑法理论中,必须区分这样两个概念,即犯罪预备同犯意表示。前者,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而后者,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其真实犯罪的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简单地看,两者似乎有相似之处,即似乎都在准备犯罪,但若是仔细辨别,两者却有极大的不同。

    犯意表示,只是单纯的犯意流露,并不为犯罪制造条件。但犯罪预备,可以有犯意表示,但还必须要有“已着手准备犯罪”的行为,只是因为行为人意志外的因素,最终停止犯罪。所以,在法理上,根据犯罪构成的相关理论,通常认为犯意表示并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并不认为是犯罪。但犯罪预备则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通常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从而也认定为是一种犯罪。事实上,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并非是所有的“犯意表示”都不认为是犯罪。比如,一些具体犯罪的构成中本身就包含有用口头或书面语言形式的实行行为,像侮辱罪、诽谤罪、教唆犯罪及煽动分裂国家罪等。还有一些暴力犯罪中所涉及的威胁性语言,像在强奸、抢劫犯罪中,用语言威胁被害人,也可以构成犯罪中的实行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吴虹飞在微博上说要“炸……”可能是情绪宣泄,也可以算是一种犯意表示,但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她有没有着手犯罪。若是有任何的准备,比如,前往犯意中所提及的地点踩点、准备犯罪工具、制定犯罪计划等。倘若有这些行为支撑,那吴虹飞的行为便至少可以成立犯罪预备,司法机关便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的话,仅仅针对一种犯意,即使考虑到吴虹飞发出这样不当言论的独特背景,即彼时的北京刚刚发生了冀中星的爆炸案,若是要严肃处置吴虹飞,譬如行政拘留、罚款等,也并无不可。但若据此便追究其刑责,未免也有点矫枉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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