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能不“极端”地愤怒于“公务员醉驾免刑责”?
(2012-06-15 17: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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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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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莫王松,去年底因酒驾被查,检察院要求判刑2月。龙岗区法院认为,被告醉驾驾驶距离不远,情节轻微,判决免刑,检察院未作出任何表示。莫王松说自己才开了100米就被查,疑交警钓鱼执法。而记者采访前莫王松就已接到法院人士报信。(央视消息)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当新刑法最终将“醉驾入刑”,民间一片欢声。不过,也有很多人不自觉地担心,纵使刑法有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会否出现“刑不上官爷”的结局?毫无疑问,深圳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莫王松的醉驾故事,坐实了公众的这种担心。
酒后开车上路,明明其酒精测试达到176 .3m
g/100ml,已经超出醉驾标准2倍多。但在检方依法提起公诉后,深圳龙岗区法院竟然以“被告醉驾驾驶距离不远,情节轻微”,最终判决其免予刑事处罚。
翻遍刑法,有醉酒驾驶的距离要求么?现行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深圳龙岗区法院的法官请看清楚,是“在道路上驾驶”,而没有说要在道路上驾驶多远的距离!再一次,“刚性”的法,遇到“人性”的司法,不管这背后暗藏着怎样的玄机,但我们可以确信,“权力”与“利益”一旦野合,便会诞下“司法不公”的杂种!而这,显然是对法治尊严、司法公信力的严重伤害!
不仅如此,发生在深圳的这起“公务员醉驾免刑责”,还暴露了其他的几个问题。
其一、对于如此明显的司法不公,面对这样的一份荒唐判决,当地检察院竟然无动于衷,竟然没有提起抗诉!检察机关的职责何在?司法系统内部的彼此监督何在?
其二、设若当地法院的判决已生效,我们也暂且承认这份司法判决,莫副主任可以不承担刑责。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此,当地公安部门予以处罚了么?应该没有,至少记者在采访时,莫副主任在记者眼皮底下开车回家!难道,这就是我们的“依法行政”?
其三、关于公车,莫副主任供职的是街道统战部,如此不入流的“衙门”,区区的一个副主任,芝麻大点的官,都可以配置一部公车,并且可以开着它参加跟朋友的“应酬”,可以开着它上下班!凭什么?而全国范围内,公车问题的严重,也就可想而知了!
其四、关于“官员”的工作。尽管,“法官”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官员,但从吃财政饭的角度,也算是个“官员”。得到媒体采访的消息,便立即通知当事被告人回避,这算什么?更有意思的是,莫副主任接到法院的通知后,立即在办公时间回家。我们无法知道其是否履行相关请假手续,但据此也不难猜测,对官员工作的日常管理,该是怎样地宽松、自由。
当然,理性地看,深圳的“公务员醉驾免刑责”及其背后的故事,只是孤立的个案。但其间种种,公然违法、恣意渎职、滥用公帑、管理混乱,是否触目惊心?而更值得注意的是,管窥一斑,可见全豹。全国范围内,类似的事情,又有多少,此情此景,我们又怎能不“极端”于愤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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