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警见死不救”事件的三个疑问
(2012-05-18 09: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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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县警车遇交通事故见死不救开溜》网贴流传,曝光了河南省温县警车“见死不救”的情况。最新的消息,温县公安局回应称,当事民警因要到广东出差办案,又现场观察两名伤者肢体反应明显,所以未予救助即离开现场。目前已对当事民警记大过处理,辞退涉事协警。(央视报道)
不出意外,温县当地选择了“着急办案”的理由,也给予了当事民警记大过的处分,甚至,还辞退了涉事的协警。不过,对于“民警见死不救”这件事而言,依然有三个问题让人难以释怀。
首先,媒体报道显示,5月16日中午,一名网友在河南焦作市郊区路遇一起车祸。两辆电动车相撞,两名伤者均后脑着地,昏迷不醒。过往的车辆、行人无人施救报警。该名网友多次拨打110无人接听。焦作当地的110系统究竟发生了什么,为何在中午的时候,网友数次拨打都无人接听?
我们都知道,有困难找警察,但警察并非真的无处不在,为了方便人们能在第一时间联系到警察,并向警察寻求帮助,我们才设立110报警系统。因此,110系统不是花瓶、摆设,而是应当永远在线的联系通道。对此,焦作警方应当彻查此事。
其次,“着急办案”能否真的成为“民警见死不救”的理由。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警察是有职责分工的,领受了具体的任务,当然要去认真办理。但在民警“办案”的路上,遇见别的危难、或者紧急情况的发生,予以救助,这也是警察的职责,也是其法定义务。因此,闻道有先后,但警察不能因为任务的先后而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更何况这位警察只是去办理一个出差的手续,面对一起车祸,两名伤者横躺在路边,这显然不能成为其见死不救的理由。
第三,温县警方对涉事民警的处理。正牌民警的处分是记大过,协警的民警是辞退。或许,当地警方可以搬出相关法律、法规,乃至警方内部的管理规定。但对社会而言,这样的处理,公平么?一方面,警察“见死不救”的性质、影响极其恶劣,只是记大过,未免过轻;另一方面,同为警方系统人员,如此区别处分,又是否太过厚此薄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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