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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公务员的月经史与工作何关?

(2012-03-20 09:33:18)
标签:

中国

经史

公务员录用

性病检查

人格尊严

杂谈

分类: 评论
    中国《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女性公务员体检须检查淋病、梅毒等性病,并搜集体检者的月经史。部分体检者对此表示不满,认为隐私被侵犯,质疑检查意义。北京一家公益机构致信政府,建议取消该项检查,称检查性病损害女性人格尊严,造成间接歧视。(京华时报)
    在中国的传统思维里,性病者,大抵是一种“脏病”。这固然有国人耻于谈“性”的因素,但从性病传播途径来看,大约有95%的性病也的确是通过性行为传播,诸如性交、热烈的接吻、体肤接触的拥抱等。换句话说,要做好性病的防治工作,除了破除社会偏见,对性病感染者予以及时、规范的治疗,更重要的是,任何人都应当对自己性行为的“安全”负责。
    事实上,性病是容易通过性病感染者进行传播,但并非是与性病感染者的一切日常接触,都会造成性病感染。并且,对性病感染者而言,疾病本身,也不一定会影响其正常的工作。
    所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详细规定女性公务员体检必须检查各种性病,从性病防治的角度,明显有失偏颇。毕竟,依此逻辑,性病容易传播,那么,从事其他一切工作、哪怕是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我们是否都必须隔一段时间就进行性病检查?又或者需要直接将所有感染者像当年处置“麻风病”一样建立“性病村”,将他们隔离开来?
    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竟然还要求对女性公务员进行月经史的搜集。“主要询问月经初潮年龄、周期、出血量、持续时间、末次月经时间,有无痛经,白带性状”等,这简直就是无厘头到家了。女性的月经是一种生理现象,系统地关注其月经史,的确可以作为其身体健康状况的参考,但这与女公务员的工作何关?
    其实,出于对女性特殊生理状况的保护,相关劳动法规已作出了一些保护性的工作。除了一些特殊行业,如矿山井下作业、高强度的体力劳动等,限制女性进入。对于女性生理期,也有相应保护。如冷水、低温等作业,在女性生理期,可予以特殊照顾。对此,政府机构在招录女性公务员时,完全可以遵照执行,又何必专注于女性公务员的月经史?
    过分强调所谓的女性公务员的性病检查,特别是搜集女性公务员的月经史,不仅没有太大的实际效用,更涉嫌对女性隐私权的侵害,损害女性的人格尊严,还容易形成社会歧视。对此,当下根深蒂固的“乙肝歧视”,即社会对乙肝病人、特别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可为参考。
    需要强调的是,公务员的招录工作,不仅有保障正常政务工作开展的需要,在社会范围内,还具有相应的标杆作用。即其相关工作的开展,能否认真、规范、科学,能否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可以极大地影响到其他企业、机关、团体。
    尽管,我们不认为女性公务员招录体检中过分强调性病检查、对女性月经史的关注,是有其他的目的。但对现代社会而言,考察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只是看其对个普通个体权益的关注程度,更是对老弱病残孕及幼儿、少儿、青少年及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态度。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希望主管者能真正注意到这一点,并率先垂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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