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空饷”算不算犯罪
(2012-01-16 09: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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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存虎
山西省疾控中心
空饷
静乐县县委
山西省委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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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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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山西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山西省静乐县县委书记杨存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月15日,山西省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免去杨存虎静乐县县委书记职务。
一度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县委书记女儿5年吃空饷10万元”的事件,仿佛已划上了句号。当地政府不仅及时调查此事,通报事情“真相”,还作出了“处罚”,看起来好象很认真、很负责。不过,对于“吃空饷”这样的事情,究竟该怎样定性,还是很值得商榷。
从山西省委常委会最终的处罚来看,当地更倾向于将此事认定为违纪行为。的确,将一名尚在读书的学生安排进省疾控中心,而疾控中心属于政府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这样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类似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必须进行公开招考的规定。而山西省疾控中心放任在职“员工”不上班而领薪水,也明显违反相关纪律。这些,都属于明显的违纪行为。不过,在笔者看来,这样的行为,不仅只是违反纪律,还应该涉嫌违反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即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到发生在山西的这起“吃空饷”事件,静乐县县委书记杨存虎及其女儿可以真的不在乎这区区的十万元,但在实际上,他们是真的从山西省疾控中心按月领取了由财政全额拨付的基础薪、生活补贴及住房公积金等,甚至,还由省疾控中心承担了其5年的学费。换句话说,他们的主观方面,对于这笔钱是存有客观的占有之心;在客观方面,尽管,从“程序”上而言,其女儿已经入职山西省疾控中心,但领取“薪水”是需要到单位报道且“上班”的,但其女儿从未去上过哪怕是一天的班,正式的报道也是在其毕业之后才进行的。因此,对于“上班领薪水”这样的常识而言,他们的行为算得上是“虚构了上班的事实”,或者是隐瞒了“上学而不能上班”这样的真相,并且还真的领取了10万余元的钱。
再退一步而言,即便不用“诈骗罪”追责“吃空饷”的行为,但“吃空饷”之事,破坏正常的机关、单位之人事纪律,公然侵占公共财产,践踏正常社会秩序,伤害社会公平,这样的行为,也不该只是纪律处罚而了事吧!
由此可见,关于“吃空饷”这样的行为,完全可以从刑法的角度去追责。事实上,这些年来,类似“吃空饷”的事件为何层出不穷,这固然有监管不严的问题,但对于类似行为的处罚过轻,“吃空饷”的违法成本太低也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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