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不能以少数人的“孤芳自赏”而让法律蒙羞

(2011-07-13 12:40:21)
标签:

李昌奎

云南高院

公众

废除死刑

立法机关

杂谈

分类: 评论
    药家鑫伏法后,立即传出这样一种声音,即所谓的“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真是奇怪,药家鑫之死,明明是司法机关依法审理之结果,所依据的不过是事实和法律,干公众狂欢何事?
    如果非要将药家鑫之死与“公众狂欢”联系起来,那只能是公众对于司法的不够信任,担心司法单位在权势的影响下,阉割法律,让法律蒙羞,并最终做出利药家鑫、却损社会的判决。公众由此不断发声、表达自己关于公平正义的期待。而当法院最终判决其死刑、并依法执行其死刑时,公众所看到的并非是药家鑫的“杀人偿命”,而是我们司法未死、法治尚在。这种欢呼,只不过是一种由衷的欣慰与感叹!
    如今,又有这样的声音传出。媒体报道,针对“云南男子李昌奎强奸杀人案,一审获死刑,二审改判获死缓”之事,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称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他表示,这个案子10年后会是一个标杆。
    10年之后,会是什么?或许死刑会被废除。但那也是十年之后,而不是现在。关于现在的情况,必须再给云南高院提个醒:其一、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只能由立法机关制订,或者立法机关委托、授权其他机关制订。云南高院、法官没有制订法律的权力;其二、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废除死刑,根据刑法规定,那些罪行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刑事犯罪,当然要被判处死刑。
    回到李昌奎案,先是强奸、杀死王家飞,跟着再将年仅3岁的孩子摔死……如此残暴的罪行,两条无辜人命的严重后果,“强奸”、“故意杀人”两个严重的罪名。难道还够不上死刑?如果还不够,再来看看此案的影响,不仅无数人谴责,更有网友直言,以后只要杀了人就自首,再也不必担心会判死刑……
    云南高院一再为其改判李昌奎“死缓”而辩解,从最初的“少杀、慎杀”,再到“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的方式来判处一个人死刑”,我们不愿去想内里是否有别样的玄机。我们只是想问一声,法律依据何在?
    老实说,翻遍我们现有的相关法律,我们找不到相关的依据。或许,在云南高院法官的思维里,有着先天的悲悯之心,也有着“刑法当废除死刑”的“文明法治”意识,可那也只是你们个别人的思维、想法。而这,绝对不是法律!更不能当成司法的依据。
    “以一种公众狂欢的方式来判处一个人的死刑,是对法律的玷污”,把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期待、对法治的渴望当成“狂欢”,那么,这极少数人的“固执”又是否是“孤芳自赏”呢?如此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恐怕才是对法律的玷污吧。药家鑫死而李昌奎不死,才是让法律蒙羞!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