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死了,尽管法院认定了其自首行为,但还是因为其手段残忍,罪行恶劣,影响重大,依法判处其死刑。
李昌奎没有死,这位奸杀了同村女孩王家飞、又将她3岁的弟弟摔死的凶手,一年前,云南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但在其上诉后,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因李昌奎有自首情节而改判其死刑缓期执行。
同样的自首,不同样的结局,自然会让人猜疑。事实上,不管是从犯罪手段,还是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甚至对社会的影响,李昌奎比起药家鑫来,更应该被执行死刑。
“药”死而“李”活,究竟是何原因?云南高院的解释是:基于目前法界提倡“少杀”、“慎杀”的理念,并且,李昌奎案确实有自首情节。
具备“自首情节”,显然在法律上立不住脚。毕竟,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很清楚,刑法的规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而不是“必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那么,法界所提倡的“少杀”、“慎杀”理念,可以支持法官作出这样判决么?
学界之所以提倡这样的理念,大的背景是“死刑废除”意识的逐渐普及。要知道,全世界范围内,已经有139个国家实质上废除了死刑。而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我们权利意识的觉醒与进步。
一方面,是人权越来越被重视,自然,最重要的生命权也应该被重视。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所言,“众所周知,生命权是个人最重要的权利,是其他所有权利的基础,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就意味着剥夺其所有其他的权利,就意味着对此人的消灭。一个人愿意赋予他人(或者国家)消灭自己的权力吗?恐怕很少有人愿意这么做”;另一方面,“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轻刑化的人道主义等理念渐渐得到传播。毕竟,刑罚的意义并非是追求“以暴制暴”,而是希望通过“处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不过,这样的理念,也只是学界所提倡的东西,并不是现实的“法律”。众所周知,我国是实行条文法的国家,任何法律都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授权相关部门制定,法官并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因此,当死刑依旧存在,当我们的法律还未对此做修改时,法官们是不可以片面、主观地追求“少杀”、“慎杀”的。
片面追求“少杀、慎杀”,有可能会出曲解法律,甚至法官任意解释法律的情形。这不仅违背法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准则,还有可能造成司法的混乱,更能滋生违法犯罪行为。
其实,从长远来看,“废除死刑”应该是大势所趋。但也必须注意到,“废除死刑”也不是件随便的事,绝不是几个伟大领袖、高级法学理论家就能拍板的,而是需要一定的社会基础,需要社会的普遍认识,需要更健全的社会制度。否则的话,画虎不成反类犬,“死刑废除”成为他人的免死工具,则太得不偿失了!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