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隐私,就是耍流氓”,你能把如此雷人的话,与一位公安局局长联系起来么?
媒体报道,广东佛山市公安局局长杨建华在网络上与“热心”网友畅热点话题时,针对公安交警执法时经常偷拍、是否侵犯他人隐私这一问题做出了这样的回应:“在公共场所哪有隐私的,如果公共场所有隐私那就是‘流氓’,公共场所有什么隐私,既然大家都能够见得光的有什么隐私呢,这些都是奇谈怪论。”
在公共场所要隐私,究竟是不是“耍流氓”?只消举个极简单的例子,公共厕所是公共场所吧?那么,在公共厕所里要不要讲隐私?倘若按照杨局长的“非奇谈怪论”,是不是说以后厕所大门常打开,或者直接换成玻璃墙的。甚至,我们可以随便进入异性厕所,否则的话,都有可能是“耍流氓”呐!
再则,如果“公共场所”无隐私,我们也很想问杨局长一声,那“公”字号的人或事呢?政府工作人员——公务员,当然也包括杨局长您这样的官员,那你们是不是也不该有隐私?那么,请把你们单位的大门常打开,请把你们的工作向百姓汇报,请把你们的收入、公共财政的每一笔开销,统统向老百姓报告,否则的话,是不是就意味着你们在“耍流氓”?
把“公共场所里的个人隐私”与“耍流氓”划上等号,其荒谬性不言而喻。不过,更值得反思的,倒是杨局长为何会有这样的“非奇谈怪论”?
一方面,把公众在公共场所“要隐私”这样的个人诉求粗暴地定义成“耍流氓”,这不是“法盲”,而是“权力之王”。即主管者大权在握,便自以为是“真理的掌握者”,其所做的、所想的,统统都是正确的。另一方面,设若“要隐私,就是耍流氓”这样的话成立,又为何“刑”不上大夫?不许百姓点灯,却允许州官放火?这实际上也反映了当下官员普遍存在的一种畸形心态,即法律、制度统统是用来“对付”老百姓的,而不是用在官员身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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