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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期满后无偿收回”,原来我们都是租客!

(2011-01-15 22:03:35)
标签:

房产

上海

物业税

土地使用权

土地出让

杂谈

分类: 评论

    高房价还在持续,有房子的人,希望高房价再飞一会,又或者一直这样在高位上飞下去。没房子的人,则希望房价能有一次真正地调整,能够回到正常的水平上,即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居民收入水平与房价比,能让自己买得起,能够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应该说,基于不同立场,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希望都可以理解。但有一个问题,也即我们的国有土地制度,始终像一把利剑,悬挂在我们的头上。这把剑何时、以何种方式落下,对所有人而言,都有可能是致命的。

    按照我们现有的土地制度,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土地性质都是国有的,而国有土地是使用年限的。就是说,当我们倾尽所有,买了一套所谓的、属于自己的房子,其最长所有权不过为区区的70年。70年后,土地的性质会重新变成国有。到那时,房子会变成怎样的财产?谁都无法知道。

    兹事体大,这样的问题虽然严重,但关系到亿万百姓利益。也正因为此,更多人的还是抱着最善良的念想。即到期后,政府应该续期,或者以象征性的价格,重新让渡土地使用权。

    可这样的念想,到底只是我们的一相情愿。倘若,到期后,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我们该怎么办?

    这不是杞人忧天,最新的消息,随着重庆出台物业税,另一个试点城市,上海也在酝酿出台物业税。实际上,物业税的提出,跟我们现有的土地拍卖制度有根本的冲突。即现有的土地转让制度,实际上开发商取得土地时,已一次性支付了70年的土地使用费。这笔费用,也随着商品房交易,转化到业主头上。因此,物业税的提出,实际上是对业主的房屋使用权二次收费。如果出台物业税,一定要理正土地出让过程中的收费问题。否则,任何形式的物业税都难以摆脱“不公正”的影子。

    于是,我们看到,在上海即将出台物业税时,在土地拍卖活动中,出现了新的动向。在上海2010年2号预申请公告中,多数地块的预申请须知中都出现了这样的规定,“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更有甚者,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如出让面积3.56万平方米的罗店新镇A1-3商住地块。这些规定,在历来的土地出让交易中均属首次。

    这样的公告,意味着什么?意味着70年土地使用权满后,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

    如果真的是这样,那对于那些买好房子的人和即将买房子的人而言,不啻噩耗。无数人梦寐以求的房子,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忙碌了大半辈子,花费了全部的积蓄。到头来,也不过是花了高价签了一个70年的长期租赁合同!

    呜呼!原来,跟高房价斗争了这么久,所有买房的、租房的,都是难兄难弟,原来,我们都是租房客。不同的是,一个长租,一个短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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