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的一个壮族寨子里,四名村民因杀人嫌疑被羁押。接下来的8年里,4人一直被关在看守所,1994年4人被以“取保候审”的名义释放,至今4人仍未被定罪。(新华网消息)
人生能有几个二十三年?二十三年前,他们正当青壮年,是人生最辉煌的阶段,但发生在当地的一桩血案,却将他们的人生阉割、搅碎!他们成为了“杀人嫌疑犯”。二十三年里,他们受尽磨难,二十三年里,他们家破人亡……甚至,当地警方的领导换了多届,当年侦办此案的民警有的已经退休、有的已经过世。可这四位“可怜人”依旧被牢牢地钉在“耻辱柱”上……
让他们从人间去到地狱的,是当地警方的“执著”!时至今日,面对记者的采访,文山州公安局政治部李副主任还能如此强调:“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放弃侦查,可以说农光山等4人一直还处于公安机关的管控之下,案子一日不破,他们还是嫌疑对象。不能谈赔偿,更不能撤销案件。”
凭什么?公安机关的“执著”,看起来是在坚持他们的职责,是在侦查案件,是在捍卫法律的尊严,可实际上,却是在伤害公民权利、践踏法治尊严!
无论如何,即便考虑到该案发生时间为1987年,就算可以适用当时的收容审查制度,可收容审查羁押的时间最长为3个月,但他们却被羁押近8年!再按照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搜集相关证据时,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的方式、期限等。如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超过7个月,取保候审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不超过6个月。可这四位“犯罪嫌疑人”却足足被“嫌疑”了23年!
换句话说,警方从来也没能搜集到足够指证他们犯罪的证据,也没有能够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更不用说去到法院审理了。而按照“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非经法院判决,任何人都是无罪的。
对此,以“法治”的名义,当地公安机关应该做的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当无法搜集到足够的证据,当法律所规定的羁押期限届满,就必须还当事人自由,恢复当事人的清白身。
23年的疑犯”,决不是什么“法治”,绝对与“法治”无关。如果非要找出可能的理由,那一定是当地警方顽固的“人治”思维。
一贯的逻辑:认定你是“犯罪嫌疑人”,就是认为你有罪,所缺少的只不过是证据。“证据嘛”,就像海绵里的水,只要愿意“挤”,不管是牵强附会,还是刑讯逼供,甚至是伪造,总是能找到的。就算现在找不到,也不代表将来找不到!于是,“23年的疑犯”横空出世,甚至还会继续打破这个记录!
真的让人出离愤怒了!法治的尊严何在?当事人的公民权利何在?奉劝当地警方,还是尽快回到人间,摸摸自己的良心,当然,假如你们还能有的话!还是尽快还他们清白,更要洗刷他们所遭遇的耻辱,赔偿他们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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