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强制拆迁拟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决定是否强拆。昨天,记者获悉,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强拆被取消”。(京华时报消息)
盼星星、盼月亮,沉寂了大半年之久的新版“拆迁条例”,终于又传来了新的消息。尽管还未能得识新条例的庐山真面目,但经记者走访,与年初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的版本相比,最新版本的“拆迁条例”又有了新的“亮点”。也即所谓的“补偿市场化人性化”、“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等内容。
坦白说,“补偿市场化、人性化”,原本就是“拆迁”的应有之意。市场经济都实行了这么多年,国家也一直强调“以人为本”,具体到拆迁事务中,当然要“市场化、人性化”。至于“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过是变化一下房屋征收的主体,即重新变成政府,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实施此类事务。但问题是,时下拆迁最大的争议是补偿问题,即政府的土地收入与实际发放给被拆迁户的补偿之间的巨大差额!政府“征收活动”不营利,并不意味着其后续操作的营利!换句话说,实施主体的“不营利”之规定,并没有什么现实的意义。
唯一可以让人期待的,只不过是新条例废除“行政强拆”,改成了“司法强拆”。即对于无法达成拆迁协议的,拆迁主体的一方,也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司法的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实施。这样的规定,将伸向“拆迁”事务的行政权力之手,按上了“程序”约束,即要先经“法院”的门,得经由司法的程序,才能继续下去。终于走出了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尴尬窘境,当然是一种进步,也值得期许。
之所以说只是说程序上的约束,实际是对未来司法机关在“拆迁”事务中可能扮演角色的无法确定。即若司法真的能“给力”,能够严格守住法律的底线,能够真正捍卫公平,那才能进入到真正地对“权力”约束之境界。但假如,司法仰行政权力之鼻息,只是成为行政权力的“下手”,那新的条例,恐怕还是无法还“拆迁”公平与正义!
并不是杞人忧天,现有的体制之下,司法在与行政权力的博弈中,很难做到公开、公正!问题很简单,倘若司法真的能那么“当真”,就算过去的“行政强拆”,被拆迁户也完全可以依照物权法向法院起诉,要求相应的赔偿。可实践却是,这样诉讼几乎没有出现过。
绕一个圈子,再回到原点,这样的“进步”,单纯地变成对“司法”的考验,不知该让人喜还是让人忧。其实,拆迁问题的本质,是权利之争,更是“法治”的检验。答案早就公布。做错了,应该打的是某些人、某些单位的屁股!而不是去翻来覆去地“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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