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5时,武汉洪山区土库村村民童贻鸿到朝阳双井派出所“自首”。因11月18日下午向楼下投掷砖头“导致一人重伤”,童贻鸿被当地警方通知做笔录。由于不信任当地警方,童贻鸿于昨晨搭乘飞机赴京向警方“自首”。(新京报11月21日报道)
一般理解,若公民涉嫌犯罪,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事发地或自己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自首。如此,既方便案件侦查,又可以争取司法的从宽处理。可武汉的这位村民为何舍近求远,且花费千元之资,从武汉飞到北京去自首呢?
笔者无意猜测当地警方在处理此事问题上是否有不妥之处,也尽管该村民不信任当地警方而去北京自首的案子只是个案。可如此明显违背常理的行为,还是该引人深思,至少其无法回避三个尴尬的问题。
最直接的,便是当下警方的公信力问题。根据相关法律,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其不仅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的职责,更代表着政府的形象、法治的尊严。由此,所谓的“有困难,找警察”,实际是公众对警察的信赖。而所谓的“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更是法治的要求。
可实践中,许多地方一再发生诸如“为了抓住坏人,抓错好人也不要紧”、“为了稳定大局,侵犯一些人的权利也在所难免”等的错误“执法”行为。若具体到许多拆迁悲剧中,我们也经常看到警方对于一些开发商及拆迁方的违法乱纪行为打击不力,对百姓权益保护不力的现象。警方或许有全局的考虑,也或许有行政权力的非法干扰,但对百姓而言,如果做不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如果无法保护人民的权益,人民又如何去信任他们呢?
讽刺的例子,新华网报道了这样的一则新闻,在安徽阜阳颖上县,一名交警协警因为查了当地涉黑团伙“老大”的车,因为害怕家人受到伤害而被迫下跪道歉。协警下跪,固然不该,可问题是,同属警方体系的协警为何信“老大”而不信“警方”,当地警方不去深刻反思,却以“他跪了,是给我们穿制服的抹黑,所以,我们把他清退了”的理由将该其辞退,真不知道谁在给谁抹黑!更让人心寒的是,协警都如此,换成普通百姓呢?
其次,这样地舍近求远去北京上访,是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一方面,村民赴京“自首”,花费的是个人的时间、金钱。另一方面,当地警方为了查明案件真相,也必然要花费更多的人力、财力。甚至连北京的警方也“无辜”被搭进去很多的时间、精力。简单的案件,却生出这样的波折。前因是村民对警方的不信任,但客观的后果,却无法回避社会资源被极大浪费的现实。
实践中,这样的“舍近求远”真的很多很多,正反两方面的例子,前者如已被明令撤消的所谓“驻京办”,国家政令,皆有法度。地方治理,也有实际情形。上达下令,原本就有相应的体系。可我们的许多地方政府却偏偏要搞“驻京办”,既容易滋生腐败,更浪费公帑;而后者最典型的莫过于“上访”了。访民奔波千万里,折腾百十回,许多的地方政府也是忙忙又碌碌,又是截访,又是汇报。可事情的最终处理,还不是要回到“摆事实、讲道理、据法律”的必然道路上!早知如此,主管者就不能“从头开始”么?
第三,后“赴京”时代,我们又该去到哪里?这一回,村民出于朴素的法治信仰,出于对政府的信任,可以赴京自首,可以赴京上访。可下一次呢?再遭遇类似对基层公权力的不信任,或者不公正的对待,我们又该去哪里维权,纷纷去北京么?更要命的是,倘若赴京亦不能如愿,依旧得不到自己想要的“公正”,那我们又该去到哪里?
三个尴尬问题,实际上也集中于一点,就是我们的主管者究竟该怎样“执政”为民!是以“民”为重,还是以“己”为重!是“法”字当头,还是“权”字当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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