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星星,市一眼睛”,这八个字原本是用来形容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的优秀技术,可没想到,假药面前,天上的星星还在闪烁,人间的眼睛却明灭未可知。
最新的消息,上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22日发布信息称,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事件中医院方的确使用了假药。目前,案件已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侦查。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对上海市范围内违法经营、使用药品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新华网上海9月22日电)
照例,事件发生后,神秘的“有关部门”登场,立案侦查,严肃查处。只是,这次的“有关部门”又会穿上怎样的马甲,又能得出怎样的结果?
首先该登场的,便是我们的公安机关了吧!
根据我国刑法,像这样大规模使用假药的,完全够得上犯罪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使用假药,既属于“销售假药”的范畴,毕竟,根据“市一眼科”的操作流程,这样的药物是由患者另行购买的。并且也造成61名患者出现眼部红肿、视力模糊等症状,先后住院接受治疗。这样的后果,也足以算得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吧。若退一步,即便不按照销售假药的刑法规定,那根据后者,市一眼科的医生,明知是假药,还给病人使用,是否涉嫌此罪呢,公安机关也不能袖手旁观!
还有,这样的“假药”,并未取得相关批文,又是如何流到国内市场的呢?是有人走私,还是有人仿冒,是涉嫌走私罪,还是涉嫌生产假药罪?公安机关也需要明查。
其次,更坏的联想,“市一眼科”明知是未取得批文的假药,且是明确用于其它治疗途径的药物,却给病人临床用于治疗眼疾,这样的做法,是不是把病人当作“小白鼠”呢?倘若如此,该上场的“有关部门”应该批上药监部门的马甲,好好地彻查一下,看看有多少穿“黑大褂”的医院、医生、医药销售公司参与其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该查处的查处,构成犯罪的,也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第三,神秘的有关部门也要穿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马甲,毕竟,其管辖下的医院,出现这样地使用假药之违法情形,主管机关难辞其咎!
第四,检察院或者纪委部门也不该袖手旁观。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用假药,是否有主管者涉嫌渎职、违反纪律,也应该查明。
总之,发生在上海第一人民医院眼科的这起事件,绝对不能由当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查了事,实践一再证明,老子查儿子,是查不出什么真实情况的!相反,只会越查越糊涂,直到或罚酒三杯、或不了了之!但这样恶劣的公共事件,必须要让有些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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