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宜黄又发生“拆迁”悲剧,面对政府的“拆迁”,村民用汽油泼洒屋顶、且浇满身体。当彼此的对峙到了某个临界点,“火星”迸发,又一场悲剧上演:三人被严重烧伤!
对此,人民日报专门发表时评,标题是:主张权利不能总靠“自伤”。
的确,在现代社会,权利的主张,所依据的应该是法律,是制度,是公平、健全、理性的社会体系,绝不该是什么“自伤”。不过,具体到宜黄的这起悲剧,窃以为这样的“自伤”,并不完全是什么“主张权利”,而应该是对权利最无奈的“捍卫”。
“主张”者,往往是带着明显的“主动性”,即当事主体为了达成某种目的,依据相关规则,主动提出某种想法、要求。但权利的存在,是客观的,通常并不需要当事人去“主张”。换句话说,不管当事人怎样的态度,除非其明确表示放弃,否则的话,其权利都应该得到尊重与维护。如果真的有权利需要“主张”,那也应该是在权利面临潜在威胁、或者有争议。
回到宜黄的“拆迁”现场,村民对其房屋所享有的权利是无庸置疑的,更是不可侵犯的。不管是政府,还是其他单位、个人,都无权对其权利干涉、妨害、侵害。即便真的有所谓的“公共利益”需要,那也必须是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公共利益”的严格界定、房屋价格的评估、补偿方法、与当事人的充分协商、遵守相关程序,且在给予了当事村民充分的补偿之后,才可以实施。
这个过程,对政府而言,可以算是公共管理行为。对当事村民而言,这才是“主张”权利。当事村民完全可以提出何时拆、怎么补偿、补偿多少等要求。显然,这样的过程,是完全不必“自伤”的,充其量不过是“牺牲”或“放弃”一点自我权利。
可是,政府这边,所谓的“拆迁”,更多的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只顾着自己的利益,完全地忽略当事村民的合法权益,甚至在程序上也漏洞百出。不客气地说,这样的的“拆迁”活动,实际上是对公民权利的直接侵害!
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在这样的情势下,还能是什么“主张权利”么?
当事村民的引火自焚、这样的“自伤”,只能是在绝望中对权利最无奈的“捍卫”。或者人死,或者房破。倘若人死,自然权利消亡,即便其有继承者、后来人,可以进行的也就成了另外一种权利、关于财产继承权的“主张”。倘若房破,曾经的家园变成断垣残壁,面对一片荒土,所能进行的权利“主张”,也只能是房屋损害赔偿了。
实际上,面对公民的屡屡“自伤”,我们真正该反思的,除了所谓的“救济”渠道不畅、无力之外,更该反思的是为何“权力”可以如此“凶猛”!政府的“公权力”为何可以如此轻易地、一而再、再而三地“侵害”或“伤害”普通公民的权利!
如果不给“权力”带上紧箍咒,不能有效遏止权力作乱,就算有再完善、再有力的救济途径,到头来,也总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大家都是输家,这样的龌龊事还是会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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