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在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区,三岁半男童乐乐(化名)正在小区内玩耍,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撞倒他,车左后轮从乐乐上半身碾过。令人惊愕的是,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昨天,男童的父亲李先生强忍着悲痛,向记者诉说了发生在他儿子身上的这幕惨剧,希望法律能够严惩肇事司机。(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9月13日报道)
如此惨案,肇事司机肯定难逃其责,法律也一定会对其“严格”惩处。只是,究竟适用哪一条法律,是适用交通肇事罪,还是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责!不同的定性,就会产生天壤之别的“惩罚”结果。若选择前者,最多就是几年的有期徒刑,而后者,则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老实说,尽管监控画面里的压人场景是那么地惨不忍睹,是那样地血腥,但真相究竟是什么,如果没有更科学、公正、彻底的调查,随意地下结论,都有可能失之偏颇。可吊诡的是,案件尚未侦查结束,当地新沂市交警大队相关领导却有了如下高论:“宝马车之所以反复碾轧男童,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就是因为伍某和李先生及其亲友有很深的过节,伍某故意为之;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事发后伍某惊慌失措所致。而经过调查,伍、李二人之间均无任何过节,因此伍某也就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
非此即彼,尽管这位领导的话狗屁不通,全然没有半点司法逻辑性,但当地警方真的只是以“交通肇事罪”对当事司机进行了刑事拘留。如此侦查,倒也与该领导的论断配合得相当默契。若没什么意外,估计案件的最终结果便是以肇事者犯了交通肇事罪而了事。
我们不去猜测当地领导为何会有这样的“先入为主”的论断,也不以恶意揣测当地警方的立场。毕竟,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过,就事论事,还是有很多值得我们反思的。其一,为何这样的“惨案”,竟然可以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机会?其二,“交通肇事罪”为何可以如此“温柔”?其三,该如何破解“撞伤人不如撞死人”的怪象?
细心的公众应该还记得,去年的时候,在全国范围内连续发生了多起机动车撞死多人的恶性案件。有酒后驾驶、有无证驾驶,同样撞死人了,成都的孙伟铭一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刑,南京的张明宝以同样的罪名被判无期徒刑。而杭州的“七十码”案却是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斌有期徒刑3年。
法律是有交叉的地方,但具体到个案中,案件的定性只能有一个。这固然需要司法机关对案件的细致调查、分析,厘清案件性质。但在客观上,更需要我们的法律有更明确的界定。交通肇事罪,“是、或者不是”,只能有一个,而不是摸棱两可。特别是其与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的交叉,彼此的转化,不该有任何的模糊空间,应该有法律的刚性规定!
刑法之所以规定“交通肇事罪”,其立法本意应该是打击交通违章行为,更好地规范交通秩序。换句话说,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早已进入寻常百姓家。机动车事故的发生也同机动车的数量一样直线上升。新手上路、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在各种各样的事故当中,不法行为所侵害的不只是“交通运输安全”,更多的是体现在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侵犯。从这样的意义来看,现有的交通肇事罪所规定的不管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乃至逃逸后致人死亡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的“处罚”相对于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而言,还是太“温柔”!要知道,在我们的刑法当中,关于公民生命财产权的侵犯,其处罚都相当地严厉。
还需要指出的是,一个“交通肇事罪”,便几乎囊括了所有与交通肇事有关的犯罪,这样的一个“类”罪名,表面上看起来,把所有的“犯罪行为”一网打尽,但也可能导致一种后果,便是很难区分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也很难区分犯罪客观方面的严重性。这就使得刑法的教育功能很难真正实现。
在层出不穷的交通事故面前,我们还不能忽视的是,究竟撞死人更严重,还是撞伤人更严重?
现实中,撞死一个人,往往只需要赔偿几十万便可了事,而撞伤一个人,可能的医药费等,却远远胜于死亡赔偿。这就带来一个非常耻辱、却又符合“经济原理”的现实问题,那就是在许多交通事故中,时常会有“与其撞伤,还不如撞死!”的想法。并且许多人也真的这样做了!可人的性命应该重于一切,对此,立法者不该不慎思!
当然,再回到新沂市的这起案件,我们还是希望当地公安机关能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用法治的精神,认真处理此案。肇事者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但法律不该也跟着有不同的解释。肇事者可以“惊慌失措”,但法律不能“惊慌失措”。几次从孩子的身体上碾压过去,倘若能用“惊慌失措”来解释,那岂不是所有的杀人者都可以解释为“我昏了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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