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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组织”成“黑社会”,不只是法治的悲哀!

(2010-09-04 20:51:20)
标签:

法律

村民

黑社会

瓷土

法治

大坝镇

杂谈

分类: 评论

    南方农村报的消息,在广东河源市和平县大坝镇金星村黄沙尾自然村,当地村民最近很“迷惑”,一心想要维护村民自己权利的“黄沙尾教育基金会”,竟然成了黑社会组织。

    如媒体报道,事情的原委,或许要从当地的“经济发展”说起。离该村不远的龙狮村系当地有名的瓷土产区,有8个采矿点(4个为无证非法开采)。这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导致矿区事故频发,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同时运输车辆压坏路面,威胁沿线民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村民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但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无奈之下,当地村民自发组织起护路维权队,从“民生基金会”,再到“黄沙尾教育基金会”,这个村民自发成立的组织,先后办了几件“村委会几年都没有办成的事。”——包括与镇政府签定合同,将黄沙尾路段维修工程承包给基金会完成;向镇政府争取到此前扩宽道路引发水土流失掩埋农田给村民造成损失的补偿;跟镇政府签定协议,规定从矿区每运出一吨瓷土,大坝镇政府向村民支付0.5元补助……而这些争取过来的补偿或补助,除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津贴外,其余大部分被用于村中的公益事业,包括为全村600人每人发放30元瓷土运输补助,参加村民会议的村民每人200至500元不等的补助以及资助老人、贫困大学生和安装路灯等。

    尽管按照我国现有的法规,像这样的基金会很难获得批准。但从村民口中的“维权组织”,变成政府公诉的“黑社会组织”,如此天上人间的巨变,还是很让人错愕!

    政府执法未必空穴来风,比如该基金会下属的护路队持刀、持抢,甚至还引发械斗!尽管那场争斗因护理路而起,但造成人员伤亡,该追究的刑责不可避免。可是,就此定义成“黑社会”组织,真的还该商榷。毕竟,黑社会犯罪是一个很严重的罪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的特征包括“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等。但具体到这里,这样的村民维权组织,好象并不容易对号入座。即便有“基金会”与政府的谈判,并争取到实际的金钱的行为,但定义成“敲诈、勒索”政府,未免过于牵强。事实上,这样的谈判与协议,正如当地村民所说,矿区公路沿线的其它几个村也与大坝镇政府签订了类似的补偿协议,“为什么只有黄沙尾村在勒索政府?”

    从村民的“维权组织”,到“黑社会”,是借了“法治”的名义,但真正的“法治”,是强调法律的正确适用,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益,保护更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而不是政府拿着法律的大棒,随意地判定别人的生死。

    更进一步,当地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基金会”?先是伤害村民权益行为不断发生,后是政府保护村民权益不力。政府当为而不会,村民才会不为而有所为。其间是村民的无奈,难道不更是当地政府的严重失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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