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地方政府“阳光采购”频频引发争议:长沙市工商局办公大楼空调系统安装中标价109万元,可结算价却高达875万元,高出8倍还多。长沙市另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实际结算价比公示价高出千万元。在此之前,昆明市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被曝集体“高价采购”,而长春市购进一台电脑接近3万元
本为引进竞争、节省支出的政府采购,究竟生了什么“病”?(新华网北京8月10日电)
一直以来,政府所花掉的钱都是一笔“糊涂帐”,除了每年人大会议召开时,政府所出具的一份普通人看不明白、专业人士看不清楚的预算、决算表之外,究竟这些钱是如何花的、该不该花,假如乱花了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对公众而言,都是一个“众所周知”、却又根本“无法知”的“秘密”。甚至于某些地方政府,干脆公然地将这样的预算当成政府机密,密而不宣。
在各种公务支出中,政府采购更是占据了很大的份额。财政部数字显示: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2002年为1009.6亿元,2009年则突破7000亿元。如此庞大的采购支出,倘若无法有效监管,可能孳生的腐败、浪费等问题,也就可想而知了。
为此,我们实行了“阳光采购”的方式,即通过公开的招投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工作。可理想很完美,现实却很残破。所谓的程序,全然经不起“人为”的控制,在无数双贪婪的手作用下,政府采购竟然演变为“只买贵的、不买对的”。变成了“比的不是价格、不是质量,而是关系。”甚至形成“三点”规律,“买的东西次一点,供应商赚一点,回扣拿一点”!
政府采购,从“阳光”变成“佯装”,糊弄的是程序正义,伤害的是公共利益,而这其中,固然有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经办人、主管领导的贪婪。更有程序设计的漏洞,且是漏洞百出。
“阳光采购”三部曲:审批、招标、公告,按说,这样的程序设计,本身就是为了防范那些不法行为。但现实却是:审批程序中,一些职能部门
“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而在招标程序中,采购人自己组织一批人参与,有“围标”的,有“陪标”,形同玩“过家家”。至于公告程序里,怎么公告、何时公告、公告在哪里,往往都由主办者自己安排。如此漏洞百出,倘若真的能“阳光”,也叫天可怜见!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驱使腐败。没有监督的采购,也必然成为一种“形式”。要想政府采购实现真正“阳光”,说到底,还是离不开对整个采购行为的有效监督。
如何监督,除了对各种政府采购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有效打击,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程序外,更重要的是从源头上监督,即对政府预算、决算的监督。换言之,必须将政府采购的每一项支出,都详细地列入政府预算当中。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权不是在政府采购经办人手里、也不是在政府领导笔下。而是我们的人大代表,他们肩负着使命、承载着百姓的重托。认真审查政府预算,认真审议政府决,是他们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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