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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不可怕,可怕的是把“违法”当成习惯 

(2010-07-23 19:16:30)
标签:

法律

罪犯

当地政府

未决犯

已决犯

杂谈

分类: 杂谈

    日前,湖南娄底上演了一出“声势浩大”的“公捕公判”活动。32名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与20名已被判处盗窃罪的罪犯,每个人的胸前悬挂一块70厘米长、50厘米宽的木牌,上面写着或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前缀,再加上个人的名字。然后被押上挂有标语的卡车,在几十辆鸣着警笛的警车带领下,从城市街头穿过,一路巡游,最后被齐唰唰地押到当地的体育场,在当地政府组织的近六七千人面前,接受所谓的“法律”“制裁”。而现场外,当地政府更是组织电视台、报纸都对此大规模地报道。一时间,可谓“万众瞩目,盛况空前!”

    这样的游街示众,从古至今,历朝历代,都曾有过。见怪不怪,也难怪当记者对这样的做法表示质疑时,当地娄底市综治办主任向健勇沉默了一会儿回答:“这是沿用以前的习惯性做法,法院、检察院也没有提出不同的意见。”

    习惯,多好的理由呀!毕竟,人活着,在自己的生活轨迹里,面对着熟悉的生活,当然会形成一些习惯。同样的,一个部门,其独特定的环境、工作内容,也容易产生一些习惯。既然是习惯,仿佛便理所当然,而做起事情来,更是事半功倍、得心应手了。

    向主任所言不虚,从去年4月份至今,就在这片足球场上,当地政府已经搞过三次这样的“盛会”了,一年多一点的时间,搞了三次,当然是一种“习惯”了。只是不明白,向主任为何要沉默一会儿?按说,如此意义非凡、影响深远的光荣事,主管者应该立刻大声地说出来嘛!

    唯一的可能,就是向主任也有点“心虚”,知道这样的“游街”,这样的习惯,并不妥当!

    事实上,这样的行为,不但会对犯罪嫌疑人、罪犯人格尊严的伤害,对其家属的情感造成伤害。更严重的是,这样的行为,更本就是违法行为。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就规定,要求司法机关不仅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到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宣判并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

    由此可见,综治办的向主任还是有一点的法律常识的,以至于会“犹豫”。但悲哀的是,所谓的“法律规定”,在向主任的脑海里,也只是一个闪念,也只是让他稍微地“沉默”了一会。而没有支持他对“游街”说不。

    向主任如此,当地的许多官员又何尝不是如此。其实,目睹当下官场的许多怪现状,特别是那些领导者主导下的各种离奇、违法、乱纪行为,这固然有个别领导者混蛋透顶、目不识丁、法盲等的缘故,但更多的领导者,却是如向主任一般,对于法治,还是“知道”、“了解”的,但他们的思维也只是到此为止,最终,还是纷纷选择了去“违法”!

    支撑他们行“违法”之事的原动力,除了上级考核的压力、自身出政绩的驱动力之外,更多的,或许便是向主任口中所说的“习惯”吧!

    于政府官员而言,对于“公务”、“问题”的处理,目的或许只有一个,结果,也可能只产生一个。但用怎样的方法,从什么角度出发,自然会写出不同的文章!若一切从法治出发、从为人民服务的角度出发,自然是符合公共利益,值得赞许。但现实却是:按照这样的角度出发,往往会遇到很多麻烦,有许多清规戒律要守,有更多的工作要去做。而人却是有自私性和懒惰性的。追求“效率”、“舍小就大”、顾“此”失“彼”,便成了官员们追捧的标准。久而久之,便形成了所谓的“习惯”。

    但这样的习惯,却在实践中,很容易对法治、社会、他人利益的造成伤害。更要命的是,这种习惯还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上行而下效,以至于类似“游街”这样的违法行为竟然一而再、再而三地公然上演!

    习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把那些非法的东西也当成习惯。那样的话,意味着我们的主管者不仅干了违法之事,还看不到自己错在哪里!更会一错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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