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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妨碍司法”更可悲的是司法的“无所作为”

(2010-07-21 21:06:06)
标签:

法律

陕西国土厅

司法单位

违法行政行为

杂谈

分类: 杂谈

    前段时间,发生在陕西榆林横山县一起造成87人受伤的群体性械斗事件,将陕西国土厅严重干扰司法的行为,曝露在公众面前。

    据媒体报道,当地群众因矿权纠纷而将陕西国土厅告上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陕西国土厅违法行政。按说,法院的生效判决,应该得到执行。违法行政的陕西国土厅应该立即纠正自己的违法行政行为,但遗憾的是,陕西国土厅竟然已自己的会议决定,将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否决,并直接导致民间的纠纷再起。

    对于这样一件行政机关不遵守司法判决、严重“妨碍司法”的行为,我们当然要谴责,毕竟,作为政府机关,在遵纪守法、尊重司法、倡导法治的道路上,政府机关理应成为社会的表率。

     更可悲的是,这样的严重“妨碍司法”、“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当地的司法机关好象“无所谓”。仿佛做了判决后,便与己无关。而此事经媒体曝光,直到几天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才姗姗来迟地由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这样的道理,谁都知道,相信陕西国土厅肯定也知道。可他们就是不当会事,你判你的,我做我的,并且是公然地用自己的“决定”凌驾于“判决”之上。这般地公然违反法律规定,如此赤裸裸地“妨碍”司法,司法单位,就只能这样“忍气吞声”地做一个姿态了事?

    其实,我国刑法第一百二是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不得干扰司法。而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还“无所作为”?这样的司法,也就难怪行政单位不放在眼里了。长此以往,行政权力不受约束,司法软弱无力,又算是哪门子的“法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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