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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市长被停职的疑问?

(2010-07-03 21:04:28)
标签:

市长

东二

行政首长

法治

政治伦理

平顶山市

杂谈

分类: 评论

    7月2日,中共河南省委召开省委常委会,听取河南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平顶山卫东区兴东二矿“6·21”井下火药爆炸等重特大煤矿事故的汇报,研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人民网消息)

    翻看平顶山煤矿事故,远的不论,单单去年始,先是2009年9月8日,该市新华区新华四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76人死亡。后是2010年6月21日,该市卫东区兴东二矿井下火药库发生爆炸,事故已经造成至少49人死亡。两起事故,一百多人罹难,当然该有人承担责任。

    尽管还是没有我们所期待的“自责”,即该市的行政首长、直接主管人员主动辞职以承担领导过失责任,承担政治伦理上的道义责任。但“问责”肯定不可避免,就算是迟到,也必须追究。

    于是,经河南省委决定,对平顶山市市长李恩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李俊峰和洛阳市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沈庆怀实行停职。
    注意了,这里是“停职”,而不是“免职”。都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严重事故了,为何还是这样的“问责”,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已经见了太多官员下课再复出的故事,如今再见这样的结果,难免会有不恰当的想象。

    不仅如此,还该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平顶山市的市长职务是怎么得来的?抛开所有的理论的、现实的东西,至少从程序上来说,若要任免或解除一个市长的职务,还是应该经由当地的人大吧!但在这里,对市长“停职”的处分,竟然是由上级省委所做的。从程序上而言,若处分当地的市委书记,应该没有任何的问题。但处理一个地方行政首长,是否还该稍微地尊重一下“法治”的程序?

    毕竟,这样的处分,是发生在一个省级范围内,是有许多双公众的眼睛所能看到的。为“法治”社会计,主管者更应该带头对“法治”表示一下尊重吧!也算是一个好的示范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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