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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油高管的复出,是用“程序”强奸“实体”

(2010-06-24 20:11:56)
标签:

法律

中航油

高管

实体

陈九霖

杂谈

分类: 评论

    官员犯事后,隔一段时间,异地、异岗或原位复出,几乎成了当下中国的又一“特色”。实际的理由,笔者曾经在有多阐述,即我的“地盘”我做主,大家有“官”大家做。

    但中航油曾经的高管陈久霖先生再度复出,换个名字,换了个新的工作岗位,强悍地复出,还是很刺激人的眼球。毕竟,陈先生的复出,并非是在“官场”里轮转,而是在国有企业高管的岗位上,换出花样。

    陈先生的“前车”,是在中航油高管的位置上,被新加坡初级法院以欺骗德意志银行罪名判刑四年,同时还因没有及时向新交所披露信息判刑三个月,因局内人交易被判刑四个月,不仅在新加坡坐了牢,还造成了中航油数亿美金损失。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陈先生是断断不可再出任国有企业高管的。

    不仅如此,陈先生的复出,还有现实的隐忧:殷事不远,覆辙可蹈,葛洲坝国际工程公司会否是下一个中航油?

    国资委却很坦然,敢于“不拘一格降人才”,不仅大方地把陈先生延揽至麾下,甚至,当公众质疑时,国资委官员还公然称:陈九霖的复出“从程序上、规则上,都是合理的”。

    国资委没有套用那种“只可以做,不可以说”的傲慢回应,而是很温柔、理性、光明磊落地表达:这样的复出,在程序上、规则上,都是合理的——“央企子公司副总经理职位不需要经过国资委任命,由集团公司党委任命。副总经理职位也可以不属于公务员编制,一般为事业编制,同时也可聘用社会人员、外籍人士。”

    似曾相识吧!在强制拆迁的背后、在跨省的背后、在一起起“诽谤”政府案件的背后……又或者像某地出台规定,事业单位的招考,限于科级干部子女时、一处又一处的公务员小区的建设时、某地书记把上访的人员“劳动教养”时……是不是都曾有过“恰当”的理由,“合适”的规则,甚至还有严格的程序。

    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曾这样描述,如何设计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从而对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合理的分配,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进行合理的调节,这是正义的主要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按照纯粹的程序正义观念来设计社会系统。

    由此可见,相对于正义的“实体”内容,所有的“程序”,都只是一种手段、一种方式。以便它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有正义的“程序”,不仅有助于形成正确的裁判结果、实现实体正义,而且本身具有独立价值,这些价值包括公平、公正、合理等。换句话说,如果一个“程序”不能实现“正义”,甚至成为“非正义”的帮凶,这样的程序,还能堂而皇之地出现么?

    我无意指责陈九霖先生的人品,也的确不该以一次的失败来论其“成败”,甚至他也真的具备很丰富的海外投资经验,曾经的中航油“翻车”只不过是因为国际投行、投机者太狡猾,而陈先生又有点大意。但事实就是事实。如果,他有过人的才华,也想实现更远大的抱负,甚至想赎回昔日的罪过,他完全可以从私有的公司起步,那里,有他施展的舞台。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从社会正义的角度出发,他都不该出现在当下的位置上!

    这般地用“程序”强奸“实体”,比之赤裸裸地权力叫嚣,或许,有那么一点隐蔽性,但绝对不是民主,更无法实现正义,甚至,其危害更大,流弊更甚。毕竟,权力在手,还有什么样的“程序”、“规则”不能出台。国资委的这番解释,还是赶紧收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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