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教育局发生伤人案。该局副局长陈国华用刀捅伤该局党委副书记何志明。随后,陈跳楼自杀,何志明经抢救伤情稳定。(新京报5月17日报道)
不管副局长与副书记之间有着怎样的恩怨,这般的刀光剑影里藏着怎样的情仇,但毕竟动刀了,而且副书记也被这几刀刺得送进医院抢救。人虽没死,但这样地白刀子进、红刀子出,怎么着也应该够得上刑法里关于犯罪的规定了吧。
但搞笑的是,当地的公安局局长竟然告诉记者:该案不是凶杀案,是治安案件。而理由就是这只是单位内部两位领导打架。
从治安案件的角度来看,打架者,无非是卷起袖子、脱掉上衣,红着脸、粗着脖子,然后拳头来、拳头去,或者相互抱在一起,扭来扭去。又或者身手好一点的,来个飞腿、无影脚什么的,但也只能点到此为止,不能造成身体上的严重伤害。倘若继续下去,出现了什么伤害结果,不管是轻伤、或者重伤,甚至结果了另一方的性命,那“打架”就要变味了,就要变成行凶了,就要变成涉嫌伤害犯罪了。
这段罗嗦的话,并不是是什么说书、耍嘴皮,而是对我国现行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所做的一点区分说明。
回到这起副局长刀捅副书记的案子中来,既然已经动到了刀子,已经把捅过的人送进了医院抢救,换句话说,已经有了凶器,已经造成严重伤害结果,这显然不能认定为什么“治安案件”了,这样的行为,肯定够得上“刑事犯罪”了。
当地公安局局长的结论,或许,只有一个理由可以解释,那就是传说中的“刑不上大夫”。也就是说,刑罚只是针对小老百姓的,至于官员们,大抵只是在边上看看热闹而已的,是万万不可以用刑罚加诸官员之身的。
可传说中的故事,只是在历史里发生。而现在,却是一个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最基本的法治精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是只写在书里司法理论,而是现实的司法原则。按照这样的精神,按照这样的原则,副局长这般地刀捅副书记,当然要成为刑事案件。
当然,考虑到副局长已经跳楼身亡,这起案件也无需再做刑事追究,这样的结果,在实际效果上可能与当地公安局长的所说的“治安案件”的处理结果一样,但结果一样,不代表过程也该一样。否则的话,法治的精神、司法的原则,岂不是又被人轻松亵渎了?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