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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精神病人抵杀人犯,岂能只认定“作假”了事?

(2010-05-17 20:03:07)
标签:

法律

精神病人

杀人犯

法治观

尉氏县公安局

河南省

杂谈

分类: 杂谈

    上个月底,媒体曾报道了河南省尉氏县公安局抓精神病人“抵”杀人犯、以提高“破案率”一事。对此,尉氏县公安局不仅全盘否认此事,还声称网上发帖者系捏造行为。

    但真相毕竟是无法一直掩盖的。这不,经河南省公安厅、开封市公安局的“深入”调查,网贴所言,确有其事。尉氏县公安局在“2009.4.16”杀人案件侦破中,果真弄虚作假、谎报战绩。

    呜呼,说老实话,当初看到这则新闻时,我们宁愿相信这只是有人“捏造”,无论如何,“人民公安”是不该做出这等“丧心病狂”之事的。如此残忍的行为,只能在那些历史记载、小说故事里有,也即“强权者”为了弥过、邀功,往往会滥杀无辜,颠倒黑白,用无辜人的鲜血与头颅,作他“红顶子”增色之用。

    可如今,在文明社会的今天,只要有一丁点的法治观,只要有一丁点的做人良知,又怎么可能作出这样的事情呢?

    但真相就是那么残忍!当地公安机关还真的就是这样干了!如此,不夸张地说,所有涉案人员皆“其心可诛”!也必须严格追究当事人员的刑事责任,毕竟,这样地将“精神病人”的生命视为无物,“抵”为杀人犯,尽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因“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并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这样的行为,显然已不是什么滥用职权了,根本就是在无情、非法剥夺无辜“精神病人”的生命!如果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再碰到个“昏庸”的法官,稀里糊涂下,判决“精神病人”死刑,那不是要了他人性命!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而刑法也不是儿戏,更不是只针对弱小者的。

    或许,更该提一下的是:对于这样的严重违法行为,当地公安机关的上级单位仅仅只是认定“作假”了事,对于这些涉案的当事人,上级机关也只是给予免职、警告、记过等处分了事。

    如此了事,那这等恶行背后所践踏的法治尊严,所侵犯的他人权利,对社会正义与良知的摧残,又该去哪里“哭诉”?

    而这样的认定、这样的处罚结果,或许,在某种程度上,也只不过是还原了其他人的“法治观”吧!但真的这样,又该种下怎样的“恶”之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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