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阿飞
阿飞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21,223
  • 关注人气:91,054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缺乏标准的七种“公共利益”说,还是埋着强拆的陷阱

(2010-01-29 20:18:36)
标签:

法律

国防设施

新条例

合法财产

公共事业

杂谈

分类: 评论

    京华时报1月29日报道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将于今天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这样的一份草案,公众在关心补偿标准、补偿机制的同时,其实,最关心的应该是究竟在怎样的情况下,才可以强拆他人房屋。

     公民个人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按照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这样的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尽管考虑到“公共利益”,物权法规定了政府可以征收公民个人房屋,但什么样的利益才算是公共利益,物权法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在新的拆迁条例中,应该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以公布的草案内容,新条例罗列了七种“公共利益”的情形。分别是: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尽管花了不少的笔墨,但是,抱歉,说老实话,作为普通公众,真的很难弄清楚这七种“公共利益”究竟是什么东西。

    所谓的“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公共事业的需要”,这样的表述太过笼统。无论如何,如此宽泛的概念,几乎可以涵盖任何政府所主导的公共工程。究竟什么样的国防设施建设才可以征收他人房屋?究竟什么样的公共事业才算是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否则的话,在信息不对称、公众话语权缺乏的现实社会里,一切还是政府说了算。那样的话,所谓的“公共利益”依旧是政府手里可自由挥动的“尚方宝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如此这般,除了把“拆迁”变成“搬迁”,与旧的条例又有什么区别呢?

    至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的需要”、“旧城改造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这些内容,原本就是屡屡发生的强拆行为的直接推动原因,而公众原本就无法对抗这样的拆迁理由。如今,换了新法,还是把这些东西放在里面,并且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那新条例又何新之有?

    尽管新条例强调了要对房屋被征收的个人给以市场价格的补偿,这或许是新条例唯一进步的地方。可继续对“公共利益”或语焉不详,或范围太广大,继续缺乏对公共利益的明确界定,到头来,还不是给了太多的“强拆”理由给政府!如此,又怎么可能有效抑制政府“强拆”的冲动,利益面前,又怎么可能真正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呢!

    无论如何,征收公民的合法财产,是一项“侵害”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尽管是为了公共利益,但这样的“征收”行为还是慎之又慎,还是该少之又少。否则的话,当“征收”行为变成常态化、随便化,又怎么能让政府养成尊重个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呢?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