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发帖称:“温州市龙湾区安排干部子女就业”。记者联系发帖人,见到“温龙人劳[2003]8号”文件,文件名为《关于考录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子女的补充规定》,规定“高校在读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子女可列为这次报考对象”。如果在当年(2003年)毕业的,在毕业后办理录用手续,不是2003年毕业的,须在2003年8月31日前办理录用手续。并最终几乎将这些官员的子女都招录进了当地的事业单位。(浙江在线1月8日报道)
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这只是说明父母对子女的成长有着很大的影响作用。但老子作官,儿子就安排进事业单位!这算是哪门子的规矩!如果非要加上一个理由,那只能是古代社会才有的世袭传统。但我们现在不是生活在古代,这应该是二十一世纪的文明社会!
假如子女靠着自身的努力,在公平、平等的环境下,能够挤身事业单位、或者成为新的官员,也无可厚非,但这样用红头文件的形式,明目张胆地公然为官员、为其子女谋私利,“名正言顺”、“冠冕堂皇”地把官员的子女理所当然地安排进事业单位!如此行为,我们实在无法再用什么违法、违纪的话语去批评他们了。
或者说,我们已经出离愤怒了!
而他们居然没觉得丝毫的不妥,还振振有辞地解释:“为了稳定干部队伍,经当时的龙湾区委、区政府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监察局等3家单位组织了这次招考工作。”
机关干部担心子女就业问题,那全温州普通百姓就不担心子女就业问题么?“就业难”是客观现实,但在现实中,更难的应该是普通百姓的子女。而官员的子女往往因为父母的影响力,更容易获得就业的机会!当地官员怎么不去想着老百姓的问题呢?更荒唐的是把这样一种明显违法、违纪的行为,扯上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的大帽,用红头文件的形式进行,难道“官方行为”就可以不顾国家法纪了么?
事业单位招录新进人员,完全应该是在一种公开、公正、平等的条件下进行。政府公文,也应该是为了公共事务而发布,是以维护、争取百姓利益为目标的,但在这里,全完全地成了自家的私事,把一个区内的政府行为,变成了自家的一亩三分地,想怎样就这样,想怎么搞就怎么搞!这不仅是视国家法纪为无物,连起码的伦理道德都被你们抛到九霄云外了!
做人应该有道德、良知,有起码的廉耻心。同样,做官也需要一种伦理道德的约束。
尽管我们国家一直是个“官本位”思想很浓厚的国家。但即便是在君权思想浓厚的古代社会,我们都一直倡导与追求着官场的伦理道德。不管是官员的选拔、还是考核、弹劾处理,都离不开伦理道德的影子。从起码的“仁义礼智信”,“君君、臣臣”、,再到“举贤与能”“六德、六行”等等,无不讲求官员的伦理道德规范。如果官员无法达到这样的伦理道德要求,不仅不能做官,即便做了官,也会被撤职处分。
而在现代文明社会的今天,对于政府、官员在管理公共事务中各种行为,我们除了运用各种法律予以规范、调整、约束外,也需要用伦理道德来对其行为予以约束,规范。
在现代文明社会里,政府所有行为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为了追求与实现公共权力的“合理、合法”,“公正、公平”,“责任、爱”。在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之外,更需要伦理道德来约束官员的行为,约束政府的行为。这种伦理道德不仅涵盖了普通人所应具备的那些良善道德、伦理规则外,更体现在一种自我对权力、行为的克制与约束。即时刻提醒政府不能自己参与利益的分配与争夺,官员也只能是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权力保证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实现,绝对不能把自己私人利益放进管理公共事务的行为中,绝对不能用政府行为谋求私人利益。这是一种最起码的官场伦理道德!也是最基本的底线!
如果官员出于贪婪,出于对金钱、美色的追逐,为了私人利益,做出了违法乱纪行为,不管怎样,都只是一种个人行为。够得上犯罪的,自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其责任;够不上犯罪的,也可以用党纪或其他规则予以处分;同时,也必须承担伦理道德的责任。(这种道德伦理的谴责,在西方社会比较常见,即官员在出现违法、不端的行为之后,常会“自责”,即自我请辞,以谢社会。遗憾的是,我们现在对于这种伦理道德的承担,非常缺位,从之前的无人担责,到现在的被问责,尽管是一种进步,但比起自责来说,主动承担这样的责任,我们还有很大的距离)
但温州龙湾区政府这样公然通过政府行为,为一群官员及其子女谋求私利,这该是怎样的行为,又该遭受怎样的惩罚呢?
究竟是什么让他们敢如此冒天下之大不韪!别说他们法纪观淡薄,也别说他们伦理观缺乏,或许,在他们眼里,就压根没有什么法纪,在他们的心里,也压根就没什么官场伦理!如果有一点的廉耻,他们还敢这样明目张胆么?
或许,正所谓“无知者无畏”,悲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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