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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的适用,更需要道德砝码的平衡

(2010-01-08 12:32:28)
标签:

法律

公平原则

民事责任

老太太

李凯强

南京

杂谈

分类: 评论

    “路上看见有人摔倒,你敢扶么?”

    如果没有南京法官的判决,几乎所有的人都会毫不犹豫地伸出援助之手。毕竟,帮助别人,特别是那些需要帮助的危难人群,不仅是每个人应有的道德品质,也是一种起码的善良社会准则。

    但是,南京法官却用一桩判决,彻底地颠覆了这一切。让这样的一种良善道德在所谓的“法律”面前,狠狠地被闪了一下腰!

    综观彭宇案,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是彭宇造成了被害人的伤害结果,换句话说,按照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如果事情的真相像彭宇所表述的那样,彭宇不仅不该承担赔偿责任,还应该得到道德领域内的褒奖与夸赞!但南京法官却用“公平原则”狠狠地戏弄了一下“道德内容”,除了运用那些近乎荒谬的推理得出彭宇可能与被害人的伤害有关系外,南京法官最终还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彭宇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道德内容敌不过“法律原则”,这样的判决结果,自然要扭曲人们的道德标准,让人们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更使得许多人只好“看见有人摔倒,拒绝伸手扶助”,无奈放弃道德的东西。

    无独有偶,日前,郑州也发生了一起这样的事件。根据郑州晚报的报道:“2008年8月21日,大学生李凯强骑电动车时被一辆自行车撞上后轮,一位老太太坐在地上,李凯强立刻扶起老太太,老太太一把抓住李凯强,称其撞伤自己的腰,双方争执不下。由于无法查证是谁的过错造成,根据公平原则,日前,当地法院判决李凯强支付原告1万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7.9万余元…”

    与南京彭宇案一样,法院也无法明查明事实真相,无法认定究竟谁该承担责任!面对受伤老太的伤害结果,法官在最终的责任认定上,也同样采用了“公平原则”。并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李凯强承担近8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

    李凯强究竟有没有撞到老太太,法官都没搞清楚,我们自然也不知道。但对于“公平原则”,我们却很有一点讨论的必要!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可见,“公平原则”实际上是一种“公平责任原则”,即在无法分清民事责任时,或者双方都对损害没有过错时,可以由法官按照一种公平的精神,自由裁量,确定当事人分别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之所以制订这样的规定,主要就是考虑到在一些实际发生的损害中,因为责任无法认定,又缺乏其他有效的救济途径,为了给予受害方一定的补偿,平衡双方的责任分担,而不得已规定的原则。

    因此,作为一项救济型、补充型的原则规定,虽然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但法官在实际运用这样的原则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千万不能机械地就案件内容看“公平”,只是简单地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公平”,而是应该更多地应该考虑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并在最终的判决结果上,充分考虑到社会道德规范,并用道德的砝码来平衡最终的责任认定。

    回到郑州的这起案件中,对于这种人身伤害行为,应该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究竟是谁撞了老太太!那么就由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人撞,那只能由老太太自己承担责任。而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老太太应该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是李凯强撞伤了她!如果老太太拿不出真正有力的证据,自然无法让李凯强承担责任。但遗憾的是,郑州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并没有按照这样的原则来处置。或许,法官在面对受伤老太巨额的医疗费用时,也起了很强的恻隐之心,于是,为了平衡受伤老太的损失,不得已采用了公平原则,并最终裁定李凯强承担近8万元的赔偿责任。

    先不去说在这样的案件中适用“公平原则”是否适当,即便真的要运用这样的原来来裁判,法官不该机械地、简单地、片面地看受伤老太的损害,还要考虑一些案件外的因素。毕竟李凯强有可能是真的在“帮助别人”,是在做着好事,那就应该考虑到这样的道德行为的正面意义!如果判决李凯强承担责任,会给我们的社会、给我们的道德规范带来怎样的负面影响?

    机械地适用“公平原则”,的确追求了案件内的小“公平”,但却有可能违背了道德规范、伤害了道德准则,更侵犯了整个社会道德的大“公平”。所以,法官在适用“公平原则”的时候,更需要用道德的砝码来平衡双方的责任。应该考虑到一个案件的判决,对社会价值、道德规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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