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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游街示众还是现场取证?别把公众都当作傻瓜!

(2009-10-24 17:30:10)
标签:

法律

犯罪嫌疑人

卡车

横幅

砀山

杂谈

分类: 评论

    中安在线10月23日报道 3名江苏籍犯罪嫌疑人在砀山抢劫10万元后近日被警方抓获,然而,昨天有读者反映,警方在破案后将3名嫌犯带上挂有横幅的卡车,在县城街道和国道上穿行“示众”。

    众所周知,在现代文明法制社会,即便是罪犯,其所享有的人格权利也是受保护的。非经法律程序、非依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侵犯。罪犯都能如此,又更何况是犯罪嫌疑人!事实上,我国的相关法律,也早就明文禁止了诸如“游行示众”的侵犯犯罪嫌疑人、罪犯人格权的不当行为。

    可就这样,在21世纪的今天,还是有人要把犯罪嫌疑人拉出来游街示众。拉出来也就算了,可被人指出时,却又偏偏不承认!不承认错误就算了,竟然还冠冕堂皇地说什么“现场取证”!(如记者报道,砀山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晁局长称:“不是游街,是公安人员带着他们去指认现场。”)

    好一个指认现场。倘若真的是为了搜集证据而押解犯罪嫌疑人去现场指认,本无可厚非,也是理所当然。可是,我们再看看当时的现场照片:“一辆蓝色大卡车在马路上行驶,车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多人看守,分列在露天车厢的正前方和左、右方,没有戴面罩,能清晰地看到长相。而在卡车的车头前方,挂着一个大牌子,红底白字写着:‘砀山‘10·7’特大抢劫案成功告破’!而在车身上则拉着写有‘坚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字样的横幅。

   平日里看见那些进出公安局的都是小车,公安民警外出公干的时候,也大抵是开着小车的。即便那些不肖警察在休息日带着一家老小出去旅游也都是开着小车的,没见过谁为了多拉人而开大卡车。就算非要用大卡车拉人,也用得着有多人看守,把犯罪嫌疑人分列在车厢的正前方和左、右方!更别说什么在车头、车身上拉满标语了!用这样带着明显庆祝、表功、宣传意味的标语和犯罪嫌疑人一起上街,这样的大张旗鼓,这算是哪门子的现场指认呀!这分明就是游街,这分明就是示众!就是傻子也能看出是游街示众!

    可就是这样明显的事情,当我们表示质疑时,我们的晁局长,竟然还可以振振有辞地解释,“现场共有银行、堵车地点等5处。之所以将他们放在露天、拉有横幅的卡车上,是因为嫌疑犯人数多,别的车装不下。”哦,原来要去5处地方,所以车子要开来开去。而放在露天的、拉有横幅的卡车上,竟然是别的车子装不下,那一辆面包车够了么,一辆中巴够了么,一辆大巴够了么?要不来一列火车?

    其实,说到底,局长大人之所以有如此反映,根本还是一种本能,一种下意识的“自然”反映。在他们的工作过程中,只要公众对他们的行为表示了怀疑,他们绝对不会先去检讨自己是否有过错,而是“斩钉截铁的否定,跟着就是铿锵有力的解释。”

    或许,对于他们而言,什么理由并不重要,理由能否成立也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对待工作的“态度”,对待自己行为的“决心”与“勇气”。也正因为他们的这种“无所畏惧”,我们才知道了什么是“七十码”,什么是“俯卧撑”,什么是“躲猫猫”,什么是“压力差”了。如今,我们又算是见识了一次。知道了现场取证也是可以大张旗鼓地、拉上标语横幅、押解着犯罪嫌疑人穿街走巷的。

    可我们还是忍不住要多问一声,你们这种“本能”、“下意识的、自然的”东西来自哪里?是对自己的充分自信,还是对公众的傲慢与不屑,又或者是怕承担责任、对公众质疑的本能抵制?如果是自信,那又是对自己工作能力、职业操守、智慧和道德的自信?还是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力的自信?

    也许,这种“现场取证”之说,并非局长大人的解释,他或者只是想开个玩笑。做错了事,难免尴尬,而一个笑话,则可以有效地缓解这种尴尬。事实上,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笑过之后呢?不是一笑而过,而是错而能改。否则的话,这种笑掉大牙的东西,是真的让我们哭笑皆得的!是笑君荒唐,也是哭社会很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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