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洋贿赂门事件闹得沸沸扬扬。
7月31日,CCI承认在36个国家向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官员和雇员行贿约236次,并将接受高达1820万美元的罚款。根据美国司法部网站的公开文件,CCI行贿的中方企业有中国石油、中国石油物资装备公司、东方电气公司、中海油、华润电力、江苏核电等多家重量级国企。
CCI公司因为行贿,受到了美国国内的司法调查,并被处以重罚,美国司法部门重拳出击,深入调查。让企业行贿的违法犯罪之事暴露于天下,既惩处犯罪,打击腐败,也捍卫法律尊严,还社会公道,可谓大快人心。
可令人失望的是,与之相应的那些接受贿赂的中国国企,至今仍逍遥自在,好象啥事也没有。尽管先有所谓的企业自查,后有国资委的调查,可谁都知道,这样的检察,充其量只是涂涂花脸,打打官腔,安慰安慰不满的民众而已!
以在自查细节方面,公布的最为彻底的是华润电力为例,其根据CCI公司和IMI公司反馈至华润电力的资料及目前的自查结果,华润电力旗下共有3家企业涉及与CCI的交易。华润电力对这些交易的具体内容也进行了披露,但同时强调,尚未有证据表明款项直接支付给任何华润电力的员工!滑稽么,没有直接支付给华润电力的员工,就不能间接支付么?对于这样的自查,又怎么可能查出什么真相呢?至于国资委的调查,不客气地说,作为国企的顶头上司,国资委可谓国企的老子,是穿一条裤子的,这样的调查又有什么公信力呢!
事实上,对于洋贿赂门这样的案件,司法机关应该在第一时间立案调查。
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洋贿赂门中的所有涉事中国企业,都是大型国企。我国刑法第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则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由此可见,面对洋贿赂门,检察机关立案调查,责无旁贷。对于贪污、贿赂案件,检察机关应该是依职权主动立案侦查,只要有了线索,就应该主动调查!有涉嫌犯罪的,收集证据,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若构不成犯罪的,有违纪的,向其主管单位提出司法建议。若不构成犯罪,也无违纪的,则澄清事实真相,消除公众质疑。
不仅如此,洋贿赂是由美国司法部门率先调查的,如果中国的司法部门也积极介入,通过与美国司法部门的合作,这对未来打击更多的腐败,寻求与美国以及国际间的司法合作,也是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的!
洋贿赂大门已打开,检察机关的调查也别老是马放南山,或者藏在哪里吃草,该出手时就出手,用司法的专业与权威,查明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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