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之事,又有新的进展。
大河网8月14日报道
经过一番周折,“开胸验肺”的张海超最终被确诊为“尘肺病”,而与此相关的责任单位和部门也受到了相应处罚。但是,为张海超进行“开胸验肺”的郑大一附院竟也受到了省卫生厅的通报批评,理由是:郑大一附院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其作出“尘肺病”诊断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郑州职防所与新密当地卫生机构的错误作为和不作为,涉嫌渎职甚至犯罪,理当受到处罚,且应该受到严重的处罚,可河南卫生厅跟着通报批评为张海超开胸验肺的郑大一附院,实在是荒谬得可以!
尽管卫生厅的理由冠冕堂皇,还搬出了《职业病防治法》这样的国家法律。可是,你们真的明白这部法律么?你们明白整件事情的真相了么?你们配谈这部法律么?
当张海超罹患尘肺病这样的职业病,四处求助,四处碰壁,合该保护他的权益的《职业病防治法》怎么不见你们拿出来了?如今倒好,真相大白了,真是羞也不羞!说句不为过的话,你们好意思面对职业病防治法么?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可见,这里的关于职业病非法诊断是有条件的,即医疗卫生机构在没有取得相关资格的情况下,从事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可这里的郑大一附院为张海超所做的开胸验肺只是疾病诊断!医院的确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但有权诊断“尘肺”这种“疾病”!
如此看来,卫生厅显然是在偷换概念。不仅如此,他们到了今天,好象还没弄清楚整个“开胸验肺”事件的真相!
当新密市一企业农民工张海超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病后,但企业却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后在其不断努力下,得到了去做正式鉴定的机会,可出人意料的是郑州职防所为其做出了“肺结核”的诊断。在河南卫生厅的工作定义中,郑州职防所是最具备诊断职业病资格的单位。可就是这样的一个权威单位,竟然罔顾事实真相,对多家医院已经确诊的尘肺病,却以肺结核的诊断作为最终结论。既然是肺结核,张海超自然无法要求单位关于职业病的补偿了。为求真相,张海超今年6月在郑大一附院呼吸内科求医。后该院于6月22日对其进行“胸腔镜辅助小切口右肺楔形切除术、肋间神经冷冻术”,即所谓“开胸验肺”,最终确诊为:尘肺合并感染。正是依据此诊断,并且在媒体的持续关注下,张海超最后才被认定为尘肺病职业病患者。
把“张海们”逼到如此境地,渎职最严重的卫生部门不知反省,却要去通报批评“开胸验肺”事件的功臣——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根本就是颠倒事件的黑白、因果、主次。说到底,就是想两边各打一棒,好给自己挽回点面子。
卫生厅的官员们,你们可别一错再错了!既然您好意思举起〈职业病防治法〉,那我建议您还是先看看该法的第一条吧!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对比这样的立法精神,卫生厅的官员们,好好想想开胸验肺事件的真相,你们好意思面对这部法律,还配谈论这样的法律么!
一错再错,不仅挽不会你们早就不珍惜的面子,相反,更会暴露你们的无知,更显露你们的无能、无担当、无责任心……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