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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司机撞人后倒车碾死18岁少女却只获刑12年

(2007-11-23 12: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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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去年12月,醉酒驾车的翁俊波因为操作不当将18岁的广西女孩杨洋撞倒,并不顾杨洋安危及围观群众劝阻,驾车逃离时车右前轮碾压杨洋身体致其死亡。事后,杨洋的家属获赔19万。今年11月16日,法院认定翁俊波属于酒后驾驶,从轻判决,判翁俊波有期徒刑12年。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翁俊波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案件的起因是由于翁俊波酒后交通肇事所致,事发后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既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却只判了区区的十二年有期徒刑,我们并不是主张要实行严苛的刑律,但这等光天化日之下的故意杀人,造成如此恶劣社会影响的刑事犯罪,却只判了12年,也未免太说不过去了吧。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应该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醉酒不可以成为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可法院却偏偏认定本案是由于被告人酒后交通肇事所致!交通肇事应该是指的被告人第一个动作,也即将女孩撞倒的犯罪行为,可翁犯的后续动作却另人发指了!他不仅没有救助被害人,甚至在下车看望过被害人的伤势后,重新上车、发动车子、从被害人受伤的身体上压过!要知道现场还有许多围观的群众在大声阻止!翁犯的行为非常明确地表明了他故意杀人目的,也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可法院跟着指出“翁犯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真是狗屁、混帐!故意杀人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是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的代表社会正义的公共诉讼,是不实用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也就是说公诉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先行法律的规定来处置。可在本案中,金钱换取了法律的让步!在金钱面前,法律原来也是可以被重新审视的!
    刑罚的目的并不只是为了被害人讨回公道,也要为社会公义、为正常的社会秩序讨回公道。被害人可以“大度”,但法律的尊严不能被这样“大度”。否则的话,我们是否可以预测这样的场景:对付自己的仇人,先用酒把自己灌醉,然后开车把对方撞死,跟着拿出一大把钞票,然后坐个几年牢,呵,出来又是一条好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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