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针对公民对广州“房叔”工资信息的公开申请,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称,该申请不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据申请人段国超向媒体表示,他刚收到了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的告知书,其中称:“您提出的公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政委蔡彬2011年的工资总和以及各项目(包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具体金额的申请不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认为房叔的工资不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吕律师不敢苟同,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吕恩相律师以为,官员的工资来自于纳税人的纳税,取之于民,当然涉及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公民当然有权知道自己的纳税是怎样被政府花掉的,因此房叔的工资,不属于国家机密,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房叔的工资算不算“个人隐私”呢?吕律师个人以为也不算。其一,如果根据宪政理论,房叔是公务员,也就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是主人,你的工资都是主人通过管家—政府机关—发给你的,现在主人想了解“仆人”的工资情况,“管家”怎么能够不给? 其二,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现在因为“房叔”的诸多房产暴露,人民在合理地怀疑该公务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所以要求监督该公务员,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公布“房叔”的工资情况,以解释公众的合理怀疑,公务员能说这是我的个人隐私吗?这是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基本义务之一,难道房叔当初当公务员时就没有考虑这个问题。
官员工资公开,甚至全部财产公示,在很多国家或地区都已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但在我国,这么简单平常的事情却还在探讨,还在呐喊,真让人有“不知今夕何夕”的感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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