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湖南洞口县人民法院对洞口九中高考考点提前收卷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肖浴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肖浴龙现年54岁,大专文化,原系洞口县第九中学职工。2012年高考期间,肖浴龙受洞口县教育局委托担任洞口九中考点司铃员,负责播放高考信号铃声。6月8日上午开考综合科目时,按照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信号表规定,应当在11时30分播放考试结束铃声,但肖浴龙因疏忽大意,在11时25分12秒就播放了考试结束铃声。该事件的发生致使洞口九中考点35个考室1050名考生提前4分48秒交了卷。
对于此案,稍有一点刑法知识的人,一定会有疑问,因为刑法第九章的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铃人也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吗? 要想深入分析此案,先必须了解一下玩忽职守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据此可知,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这个角度讲,学校职工不可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肖浴龙不可能被定玩忽职守罪。但是,问题没那么简单,2002年12月28日,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一个立法解释,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做了扩大解释。该解释规定:“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并结合报道中所说的“肖浴龙受洞口县教育局委托担任洞口九中考点司铃员,负责播放高考信号铃声”,因此,肖浴龙就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类了,构成玩忽职守罪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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