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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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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行为应是正当防卫

(2012-05-11 08:13:52)
标签:

杨金元

惠州

小琪

正当防卫

广州火车站

分类: 时事短评

     据新浪新闻中心报道,2011年5月的一个夜晚,18岁的惠州籍女生旋小琪(化名)打算从广州火车站坐车去厦门。因为没买到当天车票,为了节省住宿费,她轻信主动搭讪的“好大叔”,跟对方回出租屋留宿。入屋后,大叔欲对小琪性侵犯,她慌乱间取匕首将对方捅死。该案5月8日在广州市中院一审,控辩双方就旋小琪究竟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进行了激烈交锋。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的发生分为两个阶段。前半段,旋小琪面临可能的性侵害,持刀反抗有正当防卫性质。但后半段,杨金元身中多刀倒地,已经丧失侵害能力,旋小琪继续持匕首捅刺其头部致其死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属于故意杀人。详见:

http://news.sina.com.cn/s/2012-05-09/043524387791.shtml

     吕恩相律师个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何其迂也!

    18岁缺乏社会经验的少女,轻信“好大叔”的花言巧语,到其住处借宿。该出租屋对女孩来讲,是一个陌生的地方,人在陌生之地是最缺乏安全感的。而且,到屋之后,男子露出真容,反锁房门,非法拘禁,非法侵害开始。斗室之中,房门反锁,老男人裸身洗澡,并威胁女孩“如果要走,就杀了我。”当杨金元光着身子上前提出性要求时,其不法侵害开始,也就是强奸开始了。在此环境下,旋小琪没有太多时间思考怎么办,如果不反抗制止,则必然遭到强奸。此情此景,年轻女孩极度恐惧,只能本能反抗。此情此景,试问公诉人,年轻女孩怎么还会有什么前半段后半段的思维?年轻女孩怎还会考虑犯罪分子“是否有侵害能力”的问题?而且,法有明确规定,面对强奸等暴力犯罪,受害者可以行使无过当防卫,因此年轻女孩旋小琪持刀反抗强奸,属正当防卫行为,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附: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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