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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的最后结果是无期吗?

(2012-04-21 00:43:15)
标签:

吴英案

发回

杂谈

分类: 疑案难案

   4月20日下班后,官方媒体选择很适当的时间报出消息,吴英案被最高院发回重审。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吴英死刑,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按最高院前半部分行文的意思,估计谁都能看出来,吴英应该判个死缓。

    可最高院的最后裁定却明确“不核准被告人吴英死刑”,也就是说不核准吴英判死刑,死刑当然包括立即执行和死缓,因为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死缓也是死刑,只是执行时间不是立即执行而已。不核准死刑当然地包含了不核准死缓! 

    由上可知,最高院此裁定在逻辑上有自相矛盾之嫌,还不如直接改判死缓。在此种情况下,浙江高院该如何判决。死刑不被核准,那只能判无期了吗?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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