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吕恩相
吕恩相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4,305
  • 关注人气:18,515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代孕”犯了什么法?

(2011-12-22 11:49:51)
标签:

印度

宋体

医疗机构

计划生育法

辅助生殖

分类: 时事短评

 据报道,广州一对富商久婚不孕,去年初借助试管婴儿技术孕育的8个胚胎竟然全部成功,大喜望外的富商夫妇最终找来两位代孕妈妈,再加上自身共3个子宫采取“2+3+3”队型,在去年九、十月份前后一个月的时间内先后诞下4男4女八胞胎。目前,这个家庭共雇佣11个保姆照料八胞胎的生活起居,共同居住于番禺某小区。此新闻播出后,我又看到有关部门表示要严查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一石激起千层浪,于是“代孕”行业开始露出水面,社会也开始关注那些代孕妈妈,并对代孕涉及的法律问题开始思考,还有一些人自称代孕妈妈的朋友向我咨询代孕是否犯法。由此引起了我对此问题的关注。

 因为相关法律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规范人工辅助生育的也只有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两个部门规章。其中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二十二条规定:“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据此,医疗机构如果实施代孕技术的,属于行政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刑法对此并无相关规定,因此,医疗机构单纯的实施代孕行为并非犯罪行为。

    医疗机构以外,代孕的双方的行为应该属于“租用子宫”的合同行为,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合同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如果一方不遵守约定,则另一方将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是代孕双方的法律风险。美国就曾发生过“亲妈”和“代妈”之间的“婴儿m”案。由于代孕牵涉到一系列的法律、道德、伦理等问题,世界上对此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很多国家对此问题的法律规定也不统一。比如,美国有好几个州禁止付钱“租用”女性生殖器官,并且大部分州的法律规定,如纽约、新罕布什尔、密歇根、新泽西、华盛顿等州,代孕属违法行为。但在加利福尼亚州、宾夕法尼亚州、俄亥俄州等地方,代孕则是合法的。在印度,代孕是也合法的,且价格低廉,因此吸引了世界各国的不孕夫妇前来。据统计,印度目前在全世界代孕市场的年产值达120亿美元,代孕业已成为印度最重要的产业之一。在捷克、波兰等东欧国家,代孕也是合法的。

     就我国而言,卫生部虽然于2001年8月1日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虽然明确禁止代孕行为和买卖配子、合子和胚胎的行为,但是违法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有关责任人,而不是代孕的双方。

     个人认为,对于那些不孕不育的夫妻来说,即使代孕会产生复杂的生命伦理问题,他们也有通过合理渠道获得自己的孩子的权力。国家应该有明确的立法,比如在《婚姻法》或《计划生育法》里,使代孕合法化的同时,又对“代孕”做非常严格的限制,应为上策。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