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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凸显我国需要构建“阳光”的量刑程序

(2011-07-17 08:00:39)
标签:

李昌奎

量刑情节

云南高院

自由裁量

社会危害性

杂谈

分类: 要案追踪

     云南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昭通中院一审认为:李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所以判死刑;云南高院二审书面审理认为:虽然李罪恶极大,但有自首、积极赔偿情节,所以死缓。

    对于李昌奎的死缓改判,云南高院没有开庭审理,仅仅经过简单的书面审理,然后就是惜墨如金的寥寥数语,就把“生杀予夺”的大事给定了,对此判决,民众的意见很大,在汹汹民意的压力下,云南高院终于自扇耳光,决定再审该案。

    李昌奎案凸显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量刑程序的漏洞:开庭审理基本上为了解决定罪问题,而把量刑问题完全交给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就给司法擅断司法腐败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其实定罪与量刑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他们所依据的信息是不一样的,因为科学的量刑裁决其实是建立在大量与犯罪事实无关的独立事实信息基础之上,量刑程序没有必要依附与定罪过程之中,而应成为一种独立的司法裁判程序。

    将量刑与定罪在程序上做出相对的分离,构建科学独立的量刑程序,笔者觉得其意义非凡:首先,独立的量刑程序,可以从制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在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认真考虑量刑问题,辩护人也可以更放心大胆地进行量刑辩护,从而避免既作无罪辩护又作罪轻辩护的尴尬。法庭可以根据定罪程序最终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量刑程序确定的量刑情节来确定量刑的基准,这显然有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其次,法院可以对那些与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进行专门的调查,以便全面审查各种法定的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准确地对各种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考量,使得各种量刑情节都得到适当的考虑,诸如:被告人犯罪原因、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平常表现、前科劣迹等等事实,来确定一个恰如其分的量刑,以体现刑罚个别化的理念;再次,通过科学独立的量刑程序,法官可以组织诉讼各方对量刑问题展开充分的辩论,以便使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得到准确的审查,对于量刑究竟能否达到一般预防的社会效果以及能否帮助被告人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评估,特别是对那些可能被判处缓刑、免刑以及其他非监禁刑的被告人,还可以考察这种量刑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最后,科学的量刑程序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利益。法官通过量刑过程可以有机会了解犯罪给被害人所带来的身心创伤以及给相关社区所造成的伤害后果,了解被害人和社区代表的真正需求,给予他们与被告人进行互动沟通的机会,使得量刑裁决不仅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个体情况,还要反映被害人及其所在社区的“民意”,这可以促使那种为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不同程度的修复,避免那种盲目追求重罚或者轻刑所带来的对被害人的第二次伤害。

     这就是李昌奎案给我们的启示:法官不能再垄断量刑过程,武断野蛮地行使所谓“自由裁量权”,应通过构建制度来保障辩护人、被害人等相关方面对量刑问题的发言权,实现“阳光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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