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吕恩相
吕恩相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4,135
  • 关注人气:18,515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非礼”15岁少男该定何罪?

(2011-06-30 11:42:16)
标签:

河南

小强

非法拘禁罪

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杂谈

分类: 时事短评

      据河南商报报道,新密市15岁男孩杨小强(化名)在6月8日晚被一名男子“非礼”后,20多天来,他天天待在家里不出门。听到有人进屋,他会用被子将整个身体包裹起来。

    事情经过:6月8日晚上11点,小强和两名同学在新密市广场玩后决定回家。此时,小强内急去方便,两同学等了很久见小强没回来,就自己走了,他们怎么也没想到小强却碰到了厄运。原来小强在广场一过道附近方便时,被一男子用匕首逼着带进了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里。上车后电话就被没收,关机,男子一边拿着匕首威胁着小强,一边开车向北边的雪花山后山驶去。到后山后,该男子拿刀威胁小强,让他把衣服脱光。

  大约一个小时后,男子嫌玩得不过瘾,要求小强叫一个同学过来。被逼无奈,小强只好又给同学王超(化名)打电话。男子和小强去市区把王超接上车,又来到青屏山上一偏僻处。男子又威逼王超把衣服脱光,感觉王超年纪有点大,男子开车把王超送回市区让其回家。此时已是凌晨1时许,男子带着小强又来到市区北边一加油站附近的偏僻处,责令小强把衣服脱光,男子也把衣服脱光后,在车里折腾了小强近4个小时。

    事情发生后,小强报警。6月15日,29岁的车主李卫星(化名)被控制。然而,公安局认为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的上限拘留15天。

    那么,在现有的法律面前,该男子究竟该如何定罪?博主大概分析一下,请各位指教。

    一、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李卫星的行为确实是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受害人杨小强不仅承受了身体上的痛苦,而且受到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但是,从目前我国《刑法》和轻伤、重伤的鉴定标准来看,伤害是指对身体的各个部分的物理伤害,没有关于精神伤害的内容,因此小强虽然是受害者,但他身上没有任何伤痕,无法做出法医鉴定,因此,李卫星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是否构成侮辱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就本案而言,李卫星的行为并未当着其他人的面进行,绝非“公然”,因此,李的行为构不成侮辱罪。

  三、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博主看河南商报的报道,有人主张李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博主认为有待商榷。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本案中,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性欲,而不是非法拘禁,因此主观上没有非法拘禁的犯罪故意,客观上虽然限制了小强的自由,但这只不过是为了实现强奸目的的一种手段,而且时间只有几个小时,“场所”也有争议。有人说根据最高检的司法解释“采取暴力、胁迫或侮辱等手段的,可以不受24小时之限制”,其实这个司法解释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而言的,李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
而当地警方的解释是,非法拘禁罪指的是特定的场所,比如小屋内或者地下室等,但李卫星是把小强带到了雪花山后山和加油站附近,虽地处偏僻,但这都属于公共场所,特别是雪花山,晚上市民都去此乘凉和散步。这个似乎也有道理。

     因此,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本案中李卫星缺乏非法拘禁的犯罪故意,博主个人觉得其行为也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四、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

    因为小强已经15岁,超过14周岁的,已经不属于儿童,因此,李卫星的行为也不构成猥亵儿童罪。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此,本博主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本案中,与其牵强附会地给李卫星扣上非法拘禁的帽子,还不如认为李卫星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但是,对小强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李卫星赔偿。无独有偶,据《法制晚报》今年1月4日报道,42岁男保安将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该保安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对此事,博主也曾撰文表达过自己的观点。

    立法思考

  我国现有的关于“强奸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经大大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尴尬。这种立法的严重滞后,不利于保护公民特别是男性公民的合法性权益。目前,世界上已经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立法规定,“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该罪名可以改为“性侵害罪”,可能更科学一些。希望立法机关尽快考虑这一问题。

     附:河南商报报道,记者:王文凯http://news.sohu.com/20110630/n312099481.shtml?pvid=tc_news&a=36&b=男子性侵15岁男孩定罪难警方只拘留15天

     相关博文:不给力的强奸罪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9415d80100p3xk.html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