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8日,柳州市工人医院接到了来自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要求转诊救治融安县纪委书记覃俊的电话,患者3月7日在该院接受治疗,因鼻腔大出血无法控制,必须立即转一级医院抢救。在这场与死神的争夺战中,市工人医院第一时间成立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和救治工作专家小组,制定严谨科学的治疗方案,采取合理有效的治疗措施。先后组织了10次院内会诊,4次区内外会诊,共有130人次专家参加了会诊,出色地完成了救治任务。经过研究,市委常委会决定,对抢救覃俊作出重要贡献的市工人医院和相关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并奖励市工人医院40万元。(人民网2011年6月25日)
看了这则报道,我有几个问题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一、医院在自己的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全力抢救任何病人都是其职责所在,属其份内之事,是否值得表扬?如果没抢救好,医院是否应该受罚?
二、如果该患者没有“融安县纪委书记”的身份,不知道这“先后组织了10次院内会诊,4次区内外会诊,共有130人次专家参加了会诊”,还会不会发生?
三、 市委给医院发奖金,花的是谁的钱?
四、如果是纳税人的钱, 是否需要市人大决定?即使是过场,也是需要的。
五、市委决定花纳税人的钱,参加该市委常委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不是构成滥用职权?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已经构成滥用职权。
ps:上文写完后,我看到柳州市委的相关解释,说这40万是党费,这说明柳州市委真是宪法法律的模范遵守者,花钱只敢花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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