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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46万元后还是否需要负撞死人的刑事责任?

(2011-06-15 17:12:36)
标签:

江门市

法定不起诉

龙某

刑事诉讼法

免除

杂谈

分类: 时事短评
    据广州日报江门讯(记者黄国金通讯员程生彦)6月14日,记者从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驾车撞死人的龙某因死者家属和龙某单位“求情”,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0年12月某晚10时多,因为遇到技术问题,龙某所在的公司需其回去协调解决,37岁的龙某从家里急忙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赶回公司。当行驶至江门市江海区外海某路段时,因刹车不及时,龙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骑单车横穿马路的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龙某留在现场,并主动报警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死者陈某,26岁,尚未成家,在江门外海打工,属农村户口,父母都靠种地为生,家境清贫。案发后,龙某家属希望能与陈某家属私了,专门为从家乡赶来江门处理陈某后事的家属安排了吃住,并对其赔礼道歉,还积极进行赔偿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次性赔偿46万元的协议。

    龙某向死者家属赔偿46万元而无须负撞死人的刑事责任,消息一传出,在司法界和市民中引起轩然大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第142条的规定,不起诉可以概括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类。笔者来分析一下,龙某的行为符合不符合这三种不起诉的法律规定。

   首先,看看存疑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龙某交通肇事案中,当场死亡一人,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肯定不是存疑不起诉。

   其次,我们看看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有以下六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我们对照一下,龙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六种情况。

  当场死亡一人,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论如何,这肯定不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肯定构成犯罪,因此,龙某的行为不符合第(1)项情况。

    第(2)到第(5)项,和龙某不沾边,无需多说。

    第(6)项情况,龙某的情况是否符合“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的情形呢?这里的其它法律主要指《刑法》,而刑法对免于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明确的规定,笔者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7.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0.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而龙某的情况,一是积极赔偿,二是被害人家属求情,三是单位求情,四是自首,而前三种都没有免除处罚的法律规定,唯有一个情节“自首”可以靠上第9种,但是,对于第9种,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还必须具备另外一个条件——“犯罪较轻”——才可以免除处罚,而龙某交通肇事行为致一人当场死亡,从犯罪结果来讲,无论如何也不是“犯罪较轻”,因此,龙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情况。

     最后,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龙某的行为,符合第一个条件,但是笔者认为其不符合第二个条件,其原因笔者已经在法定不起诉的第(6)项情况中分析过了。

     因此,综上,笔者认为,龙某的情况不符合“不起诉”的相关法律规定,故检察机关应对其作出起诉处理。同时,鉴于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且龙某有自首情节,同时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因此,检察机关在作出起诉后,可作出不批捕决定而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判处其缓刑。

      附:报道原文:

      http://news.sohu.com/20110615/n310175541.shtml?pvid=tc_news&a=34&b=男子撞死人赔46万免于起诉被指以钱买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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