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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醉驾免刑判决

(2011-06-11 21:30:43)
标签:

醉驾

免于刑事处罚

张军

杂谈

分类: 时事短评

      据媒体报道,醉驾入刑一个多月以来,新疆产生了首例醉驾入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因为醉驾人王某“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之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6月3日,新疆克拉玛依市一法院判处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成为首例“醉驾免刑”案件。(6月10日亚心网)

 从案情来看,王某的酒精浓度是83.06mg/100ml,刚刚超过醉驾标准,又是在深夜人少的地方醉驾,危害较小,所以法院认为属于“情节轻微”免于刑罚。

 此案的判决,博主认为非常正确,既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同时又考虑到了个案的实际情况,既合法又合情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判决却和此前最高院张军副院长的那段引发争议的讲话精神相悖:张副院长的意思指的是适用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是犯罪,就是根本不用定罪,而本案判决则适用的是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的免于刑罚,即构成犯罪,但不用“坐牢”。

 定罪免刑,应该是“醉驾入刑”后,对危险驾驶但情节轻微犯的正确处理方法,而不是张副院长所说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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