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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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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腐败法院

(2011-05-09 22:49:14)
标签:

陈先红

证据

锦旗

偷录

丁汝胜

杂谈

分类: 时事短评

行为艺术?当事人给人民法院送腐败锦旗

     据报道,5月9日白天,有人给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锦旗。锦旗上写着“赠:合肥市中级腐败法院”。

    一位中年妇女和一位60多岁的老人家手里举着锦旗,站在法院“公众入口”的门外。气温很高。两个人脸上的汗珠不停地往下流着。门内开着中央空调,很凉爽。门内的人静静地注视着外面的两个人。
    举旗的人名叫陈先红,合肥市瑶海区农民.陈先红介绍,其妹夫丁汝胜去年买人房子,有8.4万元房款对方没有打条。后对方将丁告上法庭,丁输官司。丁汝胜上诉至合肥中院后,先是开过一次庭。丁汝胜后来取到了录音证据,请求法院开庭。但法院没有再开庭,就直接下判决判其输了。丁夫妻气得病倒住进了医院。无奈,陈先红找人制作了一面锦旗,同老母亲陈福翠一起,于今天一大早就赶到合肥市中级法院。但无人接收这面锦旗。
    陈先红说,上午10点多钟,主审法官凌某出来了,希望她“该走程序走程序,不要这样子闹,要不然法院将采取行动了。”陈先红说:“你们让公安把我抓起来吧,这样正好能把问题查清楚。”

    凌法官说:你录音经过对方同意了吗?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私自录音是违法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就这样,陈先红与母亲在法院门前整整站了一天,直到晚上6点多钟才离开。
   

    吕律师评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法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该录音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是未经对方同意而偷录的录音带,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举例说明:如果你在别人家偷偷装个窃听器录得的证据,就是侵犯别人隐私,这种证据是无效的。但是,如果两人谈事,你没告诉对方而把谈话内容录下,这种偷录的证据是合法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那位凌法官说“你录音经过对方同意了吗?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私自录音是违法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种说法是片面的,应明确一下是在怎么样情况下偷录的,如果是偷录本人参与的谈话或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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