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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成励可以生,药家鑫可以死

(2011-05-06 12:14:52)
标签:

付成励

黑河市

中国政法大学

自首情节

程某

杂谈

分类: 要案追踪

     药家鑫案,由于药的上诉,又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对于此案,因为害怕自己的观点可能会被当成“民意”,有影响法院公正判决之虞,故对最后判决结果不再预测,对一审判决也不再评论。但是,这个案子又使我自然而然地想起了2年多以前发生在北京的付成励故意杀人案,付案和药案有很多相同之处,比如都是故意杀人,都是在校大学生,杀人手段都很残忍,都有自首情节.....,不同之处是付是蓄谋杀人,药是偶发事件。估计有些人对付案不太了解,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付成励,男,1986年7月2日生于黑龙江省黑河市,2008年10月28日晚,在中国政法大学端升楼一教室内,将前来授课的副教授程某用菜刀砍伤颈部,程在随后死亡。2009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23岁的付成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摘自百度百科)

    犯罪动机 付的前女友陈某是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在付成励入学前曾与被害人程某交往过一年,最终分手。后来,陈与付相识并恋爱后曾提及此事,并告知付曾与程发生过关系,两人此后对此话题多有忌讳。2008年,陈欲与付分手,而付认为程某伤害了陈,陈才无法和他继续相处,因此基于报复和惩罚的心理,将程砍死。

   犯罪过程 2008年10月28日黄昏,付成励将事先准备好的两把刀放进口袋,一把菜刀、一把水果刀。6点30分,付成励从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端升楼201室教室后门进入,此时,程教授正在讲台前为上课做准备。付成励径直走到程跟前,拿出菜刀,对准程的脖子挥下。砍了一刀后,付成励就掏出手机报了警,然后静静地呆在教室里,等待着警察的到来。这一刀砍中了程颈部大动脉,当晚7点,程经抢救无效死亡。

   主观恶性  付案属于蓄谋杀人,不是偶发事件。付承认,一直都想动手,买刀的时候就下了决心,只是时间没有定。案卷披露,付在交代自己的杀人动机时说,“程某和这个女孩在一起的时候已经是已婚男人”;“他不配称为老师,根本不为人师表……”付成励说要“杀一儆百”。既然是“一直都想动手”,“只是时间没有定”,说明这个人在这段预谋到实行的时间里,没有犹豫、没有动摇,具有非常危险的人格和极端凶残的本性。

   行为表现 付在公众场合以残忍手段杀害老师已经具备了三个从重因素:一是在教室这样的文明、严肃的公众场合实施,不仅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也给在场的学生造成恐慌感和一生难以抹去的严重心理影响,也是对公共秩序和同学们的尊严的挑衅。二是手段残忍,杀人时出手狠毒,一刀致命。三是针对的对象是一位当时穿戴“金色领带,黄色衬衣,黑色马夹,金边眼镜”的温文尔雅的大学老师,大多数即使是在犯罪的人,面对此情此景,都可能唤起人性光辉,内心的邪恶都可能会被善良所压倒。而我们在付成励的行为表现中看到的是他视人命为草芥的残暴。

    受害人家属情况  对于逝者程某的家人来说,程就是家中的“天”,案发时,程某的夫人已怀有5个月的生孕,得知丈夫出了意外后,程夫人几度昏厥。

(上述文字材料均摘编自百度百科“付成励”条)

     

      付案的判决结果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国人欢呼!

      药案的一审判决结果:死刑,立即执行。国人欢呼!

      付案和药案,法律人应该在什么样的角度下解读,是什么因素导致判决差异,是法律吗?可能不是,因为根据法律,二个判决都完全符合法律,只不过一个考虑自首情节后从轻,一个考虑自首情节后认为不足以从轻,如此而已!

     究竟是什么东西在无形中左右或影响这两个案件的判决?这两个判决究竟说明了什么问题?值得深思,也留待药案尘埃落定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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