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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后,醉酒驾车犯罪面临的执法难题

(2011-04-29 10:28:18)
标签:

侦查权

酒精浓度

刑事侦查部

刑事案件

刑警队

杂谈

分类: 法海探幽

     醉酒驾车犯罪面临的执法难题

     文/吕恩相

    刑法修正案(八)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的醉酒驾车行为将被定罪并判拘役刑的规定,尤为广大民众关注。博主对醉酒驾车入罪举双手赞成,但是,该罪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将可能面临一系列问题,如果不提前对有些问题做出解释并适当安排,将可能使该罪流于形式,让法律蒙羞。

     一、侦查管辖权问题。

     一般来讲,刑事案件大都由公安部门专管刑事侦查的部门,比如刑警队管辖,但是,危险驾驶罪作为刑事案件到底应该由公安机关的什么部门负责侦查,这可能是一个问题。

     如果单纯由刑侦部门进行侦查管辖,有点杀鸡用牛刀的味道,而且也不太现实,让刑警队每天上路逮醉酒驾车好像也有点资源浪费。如果这个活让交警去干,可能是最好的选择,因为交警每天在路上执法,利于发现醉酒驾车行为,然而,交警一般来讲只有治安管理权没有刑事侦查权,发现醉酒驾车犯罪后,是由交警自己侦查,自己报批捕,自己移送检察院,还是发现醉酒驾车后,将案子移送到刑事侦查部门,后面的工作交给刑警干,现在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各地的交警是否有刑事侦查权也不统一。

    个人认为,醉酒驾车犯罪,侦办比较简单,如果交警发现醉酒驾车犯罪后,再转给刑警办理,会延长办案时间,不利于从速从快解决问题,因此,对于醉酒驾车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还是全部交给交警队为妥。因此,博主认为公安机关应该尽早出台统一的授权规定,将醉酒驾车犯罪的刑事侦查权交给交警。不要等到五一以后,警察们在实践中互相推诿,出现了问题,才想到解决。

    二、证据问题。

    该罪的证据问题非常简单,就是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但是却不好固定,这就带来了非常多的问题。

   比如,测量的时间点不同,数值就不同,80和79的细微差别,就是罪与非罪的区别。同时进行的呼气和血液化验,其结果也可能有差别。司机不配合,如何固定证据?而最难避免的是执法警察徇私舞弊,枉法受贿,故意少报酒精浓度,延时测量酒精浓度......

    可以毫不客气的说,如果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上述证据固定问题,那危险驾驶罪将名存实亡,其唯一的贡献是增加了执法警察的收入。

    三、时间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入罪是需要通过法院审判的,而审判是需要时间的。根据法律,一个简易刑事案子的程序走下来的时间大致是:刑事拘留的最高期限为7天,审查起诉1个月,审判1个月,这就是2个多月,还不算案件在途的其它的一些乱七八糟的时间。拘役的刑期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法院如果不能在案发后一个月内判决,就有可能导致“实报实销”式的判决,谁的程序先走完,谁判的刑期就短,谁就能先出来,反之相反。这种完成任务式的审判导致了同样性质的犯罪惩罚却不同,有违公平原则。

    综上,危险驾车罪,如果在实践中适用到位,则益处多多,但是,如果出现上列问题而得不到很好地解决的话,则还不如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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