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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对通奸行为罚款1500元

(2011-04-26 11:19:36)
标签:

村民自治

村民会议

盘石村村规民约

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罚办法

杂谈

分类: 时事短评
      据南方农村报报道,广东连南县香坪镇盘石村,2008年10月1日,在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后,盘石村出台了一份《村规民约》,这部“乡村宪法”共分为四个部分,即“对扰乱社会治安和乱婚行为的处罚办法”、“对盗窃行为的处罚办法”、“对破坏农业生产的处罚办法”和“公共事业公益事业管理”。在共计20条规定中,涉及罚款或收费的有16条,罚款金额5到5000元不等,事项涉及破坏公共秩序、通奸、盗窃、偷杉木、牛羊吃(别人家)蔬菜、鸡鸭吃(别人家)谷子等方面,内容十分详尽。例如:“无理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较轻者每人罚款200—300元”,“乱搞不正当的男女两性关系(指通奸),各罚款1500元”,“(调解)民事纠纷案一宗收费200元”……

    看到这则报道,真让我哭笑不得。村规民约对规范村民行为确有益处,但是其内容一定要合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因此,《盘石村村规民约》内容明显违法,与法律抵触,严重侵犯了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我们应该对村规民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村规民约的法律性质系村民自治文件,但是自治必须“依法而治”。这里的“法”,首先是指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所谓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就是村民自己的“小宪法”,是村民共同认可的“公约”,是村民实施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据。它是村民基于法律的授权,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依照村民集体的意愿,经过民主程序而制定的规章制度。虽然村规民约是村民通过村民会议自主制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村民们愿意怎么制定就怎么制定。村规民约是基于法律授权而制定的,是用来填补法律空白的,而不是用来替代法律的,更不能与已有的法律相冲突。因此,“合法性”是对村规民约最基本的要求,这就意味着章程或规约不得含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合法权利的内容。如果规约中含有侵犯村民权利的条款,即使已经过村民会议的多数同意,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综上,村规民约中的内容,凡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或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够用来约束村民。比如报道中所讲的盘石村的罚款的设定,直接影响到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因此,只能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来制定,我国的《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执行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程序。盘石村村民会议,并非国家机关,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无权擅自设定处罚权。村民的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如果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村民委员会可将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再多的村规民约也不可能赋予村委会这种行政处罚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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