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的“选择权”
(2010-11-04 09:26:06)
标签:
腾讯
反垄断法
市场支配地位
用户选择
交易条件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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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时事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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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和360公司之间掐架升级,11月3日下午腾讯公司向用户宣布: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腾讯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腾讯同时还宣布,QQ空间不支持360浏览器访问。
这意味着,用户必须在QQ和360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尽管腾讯表示:“360已经在用户电脑桌面上对QQ发起了劫持和破坏。我们本可以选择技术对抗,但考虑再三,我们还是决定不能让您的电脑桌面成为战场,而把选择软件的权利交给您。”
该声明要求消费者在360和QQ之间做出选择,名义上将“选择权”交给了消费者,但事实上却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对于大量的消费者来说,他们在使用QQ的同时,也在使用360软件,然而,当腾讯公司的声明一出台,消费者选择同时使用360和QQ的权利,就将被腾讯公司粗暴剥夺。很显然,这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严重侵犯。
因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然而,腾讯并没有依法尊重消费者的法定选择权,而是将一道明显带有“格式合同”色彩的条款交给用户选择:要么卸载360,否则你无法使用QQ。腾讯何以理直气壮?原因很简单,凭借的就是其在挨踢行业龙头老大的地位。对于腾讯而言,其在行业的垄断地位自是不争,其QQ软件的6亿用户就是明证,这是无人撼动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腾讯要求用户在360和QQ之间做出选择,很显然是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事实上,自360和腾讯掐架以来,腾讯首先要做的,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以不正当竞争直接起诉对方,通过司法途径去合理合法地解决。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作为行业龙头老大的腾讯,在360的步步紧逼下,居然出此对策,在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同时,直接将自己送上了涉嫌滥用垄断地位的违法境地。
当一个消费者,因为行业竞争,竟然连选择使用一个软件的权利都被剥夺的时候,《反垄断法》就应该大显神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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