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扬子晚报报道:9月7日,江苏新沂一名3岁半男童在玩耍时遭一辆宝马X6撞倒,该车随后三次碾轧男童致其死亡。录像显示,司机在确认孩子死亡后离开,未报警及抢救。宝马司机目前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遭刑拘。男童亲属怀疑司机属故意杀人,警方称司机与男童家人没有过节,无故意杀人动机。
宝马男真的没有杀人动机吗?
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行为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而去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动机的作用是启动犯罪行为,表明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预期具有什么意义。在该案中,警察认为,宝马男与男童家人没有过节,故无故意杀人动机,确实荒谬。
难道杀人者和被杀者,一定得有过节,才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者的动机千差万别,有过节只是杀人动机之一种而已。其它的杀人动机比如寻求刺激、报复社会、高额回报等等,不一而足。比如前一阵子闹的轰轰烈烈的系列校园杀童案件,难道说杀人者和这些陌生的孩子及其父母有什么过节?没有过节,难道我们就不能定这些杀人者故意杀人罪?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标准只有一个,就是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就报道中所描述的宝马男的行为,本博主个人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疑。原因如下:
宝马男第一次碾到的只是男童的上身左半侧,当时男童的双腿还在车底下直蹬,宝马车停顿了一下,说明宝马男可能已经知道碾到东西了,但不一定知道压到人了,这时他没有停车查看,而是继续往前开第二次从男童身上轧过,接着宝马车停住,宝马男下来查看,当看到被压男童后,如果宝马男直接抢救报警,不管男童是否死亡,宝马男应只构成交通肇事罪无疑。可事实并非如此。
宝马男继而空车又继续往后倒碾了男童两次。当看到自己的车轧伤人后,又开车倒碾两次,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以致人死亡的后果而故意为之,当属故意杀人无疑。那么此时宝马男的杀人动机为何?本博主认为,这就是广大网友所说的“撞伤不如撞死”,因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下,撞死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可能要远远小于造成重伤的赔偿责任,因此,宝马男基于这个预期,选择了撞死男童。这就是宝马男的故意杀人动机!
本案承办警官的看法如果只是个人水平问题从而导致认识上的错误,那倒无可厚非,但如果另有其他原因,问题就复杂了。不过,无论如何,这案子才刚刚开始,即使侦查机关以交通肇事罪侦办,后面还有检察院、法院,没准到哪一个阶段,这罪名就会改了!
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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