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同意李银河“取消淫秽品罪”
(2010-03-17 15: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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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处罚金李银河杂谈 |
分类: 时事短评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第三百六十六条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首先,李教授所说的“违宪问题”。李认为“淫秽品是人类想象力制品,是言论,不是行动”,淫秽品怎么会是“言论”呢?我可以讲淫秽言论吧,只要不是在大庭广众之下,我们几个朋友一起聊,再淫秽,法律好像也没有“淫秽言论罪”吧,学校熄灯后,学生睡觉前“卧谈会”的内容大抵如此!
其次,李教授说:“公民消费淫秽品的权利受宪法保护”。李教授可能不知道,法律并没有禁止你消费“淫秽品”。你看看这几个罪名:走私淫秽物品罪(152条),传播淫秽物品罪(364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363条),组织淫秽表演罪(365条),它们的罪状显示,只有走私、传播淫秽物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组织淫秽表演等行为才能入罪,至于你自己在家里观看、观摩、学习、欣赏等等,法律是不会追究你的,还有你和你老公自己全裸着呆在家里互相欣赏表演,也不会有任何问题的,你尽管大胆“消费”。不过,人是社会的人,人在享受自由的时候也是有边界的,如果你的行为超出了上述范围,进入了公众视野,那就将可能危害公共利益,那就将可能犯罪了!
因此,个人认为,李教授所谓的“取消淫秽品罪”建议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