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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李银河“取消淫秽品罪”

(2010-03-17 15:50:01)
标签:

传播淫秽物品

处罚金

李银河

杂谈

分类: 时事短评

     近日,李教授发文指出:建议取消淫秽品罪。看了题目,说实话,我很困惑:学了十多年的法律,我还真不知道有个罪名叫“淫秽品罪”,等看完全文,才明白原来李教授的意思大概是:和淫秽品有关的罪名。然而,我对李教授的建议却不敢苟同。

    我记得和淫秽物品相关的罪名大概有这么几个:走私淫秽物品罪(152条),传播淫秽物品罪(364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363条),组织淫秽表演罪(365条)。相关刑法条文如下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首先,李教授所说的“违宪问题”。李认为“淫秽品是人类想象力制品,是言论,不是行动”,淫秽品怎么会是“言论”呢?我可以讲淫秽言论吧,只要不是在大庭广众之下,我们几个朋友一起聊,再淫秽,法律好像也没有“淫秽言论罪”吧,学校熄灯后,学生睡觉前“卧谈会”的内容大抵如此!

其次,李教授说:“公民消费淫秽品的权利受宪法保护”。李教授可能不知道,法律并没有禁止你消费“淫秽品”。你看看这几个罪名:走私淫秽物品罪(152条),传播淫秽物品罪(364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363条),组织淫秽表演罪(365条),它们的罪状显示,只有走私、传播淫秽物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组织淫秽表演等行为才能入罪,至于你自己在家里观看、观摩、学习、欣赏等等,法律是不会追究你的,还有你和你老公自己全裸着呆在家里互相欣赏表演,也不会有任何问题的,你尽管大胆“消费”。不过,人是社会的人,人在享受自由的时候也是有边界的,如果你的行为超出了上述范围,进入了公众视野,那就将可能危害公共利益,那就将可能犯罪了!

因此,个人认为,李教授所谓的“取消淫秽品罪”建议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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