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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录可以“清零”吗?

(2010-03-14 00:52:31)
标签:

犯罪记录

瓮安

轻微犯罪

刑事犯罪

崔亚东

贵州

杂谈

分类: 时事短评

贵州消除“瓮安事件”中涉案青少年犯罪记录

2010年03月13日03:09     新京报    杨华云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作为全国首个试点,贵州瓮安消除了“瓮安事件”中一些涉案青少年的犯罪记录。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公安厅厅长崔亚东昨日接受本报采访时透露上述内容,他认为此试点较好解决了“瓮安事件”中参与的青少年的未来问题。

崔亚东介绍,瓮安事件中涉案的青少年有104人,有的是去看热闹受现场气氛挑唆才盲目参与,有的过去就是“问题生”,个别的还参与到黑恶势力中去。不过崔亚东认为,不管他们出于什么目的参与,毕竟其中绝大部分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道路有自身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社会的环境和风气对他们的影响。

崔亚东介绍,瓮安对这些青少年实施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他们回归社会、学校和家庭。“中央下发了司法体制改革意见,其中提到,有条件的地方试行对违法未成年实行轻微犯罪消灭制度。我们觉得和瓮安事件的情况比较吻合,就在瓮安试点了。”崔亚东坦言,试点有难度,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这么做就违法了,“我们研究了个试行办法。”崔亚东透露,对消罪有一套制度,如果消罪后又重新犯罪,就要把原来的记录加进来。

试点的效果很明显,“104个只有一个重新犯罪,抓回来了,60多个有的升高中、升大学,还有30多个回到家里帮助父母打工之类的,但都走了正路。”

吕律师评论:为未成年人轻微的刑事犯罪记录“清零”,善莫大焉,反之,如果让该犯罪记录跟随孩子的一生,将会对孩子的未来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不过,我觉得报道中提到的说法违法未成年实行轻微犯罪消灭制度”不妥,既然犯罪行为已经发生过了,还怎么能够消灭呢?我想,应该是“犯罪记录消灭”之误。

  同时,我觉得这种好制度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范围有点过窄,应该考虑适当扩大适用范围,比如如果即使是成年人犯了诸如定罪免刑的轻微刑事犯罪,量刑较轻(比如判管制、拘役刑的)的过失犯罪,还有亲告类型的犯罪等,都可以考虑对该犯罪记录“清零”,以免影响到他未来的就业、就学、结婚等等,这个犯罪记录也常常让他把自己和正常社会对立起来,因此,清除这样的犯罪记录,我个人认为好处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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