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291次列车有列车长捆人致死一事,网上流行一帖子,转载如下:
我叫成准强,身份证号码为110221197405098334,联系方式为13250230619。我现在为2008年9月25日发生在广州至遵义的1291次列车该列车列车长致曹大和先生死亡事情做出如下情况说明。
我于2008年9月24日乘坐广州至遵义的1291次列车,列车当日晚点两个小时开始运行,于当日22点40分从广州开出。
我的车票是六车厢106号,上车后和原103号票主掉换了座位。列车开出后,我听到到我的左前方座位的一位男子大声说话,但说几句后就会安静下来。因此,我并没有在意。列车运行中,这名男子会突然站起来,大声喊几句,因为说的是地方话,所以听不明白他说什么。他站起来后,坐在他旁边的两个男子会用力将他摁下座位,但是并没有发生什么争吵或者强烈的冲突。列车运行一个小时左右,该男子又站起,做出要跳窗的姿态(注:该车为非空调车),一边大声喊叫。这时我过去看,到底发生什么事情。从该男子旁边两位男子了解到,他们是贵州遵义仁怀人。该男子两天前(指从9月24日推前)到广州后,晚上突然跑上高速公路,无法看管,于是他们按照他家人的要求,决定把他送回家。他姓曹,谈话的时候,曹先生只是旁若无人地坐着,并没有异常反应。
这时候,有乘客提议把曹先生绑起来。于是有人报告了乘警。
乘警过来后,大体查问了一下情况,然后通知了列车长
列车长和几个列车员过来,也询问了一下情况,就听到列车长决定要把曹先生绑起来。他们马上拿来了那种六厘米左右宽的那种封箱胶布,列车长和几个列车员手忙脚乱地把曹绑了起来。
对于列车长的决定,曹先生的同伴也是恭敬不如从命。当时绑的情况是:曹的上臂和胸部连上衣被缠绕了若干圈,膝盖以下以下缠绕了若干圈,缠的宽度大概为7-10厘米。
被捆绑以后,曹开始不断地挣扎,很快胶布开始松动,上臂的胶布松动后,曹差不多可以用手来解开这些胶布了。这个时候,列车长过来,看了情况后,于是在又在曹的手腕部位、脚踝部位缠上了胶布。这些关键部位被绑以后,曹就没有办法“自救”了。曹开始不断挣扎,不断地哀求周围的人松开他的捆绑。
他的同伴把他平放在三人的座位上,他的两个同伴坐在对面的座位看顾着曹先生,我也坐到了曹先生的对面,一边观察曹先生的实际病情,一边看能不能作些什么,一边和曹的同伴聊天了解情况。
整个晚上,曹都是不断要求解开缠的胶布,但是曹的生命还是活生生的。看他挣扎很痛苦,我不断地安抚他。这个时候,他会很温顺地顺从。
看到这样的情况,又想长时间的束缚,会很危险的。决定将此报告给列车相关人员,要求解决束缚。
到了第二天早上,即9月25日上午7点多,我去餐厅就餐,被告知7点半前没有早餐。我看到两位乘警和一位乘务员在餐车,就向乘警反映了情况,并和他们讨论了一下具体情况。
我说,解开胶布应该不会造成危害,因为曹不具有攻击性。但是乘警和乘务员都不同意我的说法,认为还是需要继续绑住。我无奈退出餐车,回到自己原先的座位上。也就是不再坐在曹的对面了。但这个时候,曹还是活泼的。
到了9点多的时候,列车长出现了——注明一下,6号车厢就靠近餐车,列车长看了看躺在凳子上的曹——再注明一下,前晚捆绑后,列车上的工作人员基本没有过问过曹先生的情况。然后说怎么松了,转身就去拿了一卷上述规格相同的黄色封箱胶过来。
我一看,顿时觉得不对劲了,马上站起来反对说,原来的捆绑已经很痛苦了,不要再绑了。列车长马上做了一番“有病推定”,他跳车怎么办?伤人怎么办?出了事,我——指笔者本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对此,我无言以对。马上我反问,如果捆住出了事情怎么办?列车长顿时表现很焦躁。对曹先生几个人说,好了好了,你们下一站下车。我一看他这阵势,我还真担心曹先生们被赶下车,于是我走开了,选择了可耻的沉默。
在一堆围观的乘客面前,列车长开始捆绑曹先生。这一次捆绑,列车长将曹的上躯干都绑起来了,而且因为曹的上衣已经散开,所以绑的时候,连皮带肉地绑了起来。想起来,这是最致命的因素。在绑的时候,有位乘客说绑得太紧了,列车长骂道,你是坐着不知道腰疼!上身绑完之后,列车长又把腿部绑了起来。我坐在座位上,觉得真是辛酸。列车长绑完之后就走了。
过了不到十分钟,我发现曹伸在凳子外面的脚不断地抽搐,接着有位女乘客说这样捆得太厉害了。我走过去就看到曹大和已经脸色苍白,浑身虚汗。于是马上跑到餐车,看到列车长和很多乘务员在一起吃饭,我很焦急地对列车长说,可能会出事啊。
列车长依然浑然不顾地说:“出了事,我负责!”我一听,立马指着该列车长说:“好,你负责,那我一定会作证!”
说完之后,我立即跑回车厢。这个时候,我已经不顾一切了。跑到曹身边的时候,我马上向周围的乘客借了小刀割开了胶布,但是这个时候,生命已经开始从曹的身上流逝,给他喂水,他已经不能吞咽了,舌头开始变色,眼睛也不转动了。
我摸他的脉搏和心跳,都已经没有了。这个时候,列车长才到现场。我说,你通知广播找医生吧。列车长通知了找医生。我想,他已经知道出事了,只是并没有看到他有没有行动。我大声在曹的耳朵旁边喊:“兄弟,不能死啊。兄弟,回来啊!”——事实上我们素不相识。但是看到一条生活的生命在短短不到半个小时之内变成了死尸。我真恨真后悔,对于生命的离去,我会是悲哀的,但是对于在自己身边无法保留无法挽回的,真的是悔恨啊。第一次碰到如此悲惨的事情,所有曾经以为是新闻中的事情,现在发生在我身边。我知道卷入这次事件,已经逃无可逃,避无可避了。
另据网上的有关报道:25日中午火车在广西莱宾停下,卸下尸体,成准强也同时下车到派出所报案。目前铁道方面已成立专案组处理此事。死者曹大和是贵州遵义人,30岁,家里极度贫困。事情发生后,其家属已和铁路方面达成协议,铁路赔偿死者家属12万元。
对于此案的具体细节,我没有亲见,只能凭成准强先生的叙述做出如下判断。
一、列车长应负刑责。我个人认为,根据成先生叙述,我们知道曹大和可能是一个病人,但单独此病并不能在短短数小时内就能致其死亡。确实是列车长实施的“捆绑”这个外因加剧了曹的病情并直接诱发了死亡。列车长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对死者家属的赔偿不合理
曹大军(曹大和之弟)最后接受了铁路方面12万元的赔偿方案。其中包括2万元的保险和10万元的补偿。9月30日,他在贵阳与铁路方面签了一个协议,签字后得到了12万元现金,曹大和的尸体随即在广西火化。据说该协议的依据是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我个人认为,曹大和之死不是因为交通事故,不应该适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而应考虑适用侵权或是违约,至于选择哪种方式对死者更有利,还需要综合考虑。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照此标准的话,曹的光死亡赔偿金一项就将远远大于12万,当然这还没有计算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等。不知曹大军在签协议的时候是否咨询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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